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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林来梵


【全文】
  一
  置身于大激荡的时代,当今共和国正面临着致力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社会和谐这三大重要的历史课题。而经深思之下,吾人则不无焦虑地意识到:其中几乎没有一个课题竟然与法治秩序的建设无关!这是因为,正如有学者所曾剀切地指出过的那样:“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秩序,乃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堪称一种元秩序(meta-order)。
  诚然,这里所言的“法治”,本源于西语rule of law之类的说法,实为“法律之治”或曰“法的统治”。众所周知,此概念本来源自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著名的论说,其最简明的含义,乃与“人治”(rule of men)判然有别,即要求公共权力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依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适切地约束与规范公共权力,据此一方面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与基本权利免受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反过来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供正当性的依据。这其实也应是中共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我们愈来愈是发现,在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文明秩序,则殊为不易!因为这首先就有赖于国人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政治准则,确立那种看似人定的法律却高于我们人本身的意志、情感与需要的思想观念。而纵观中国历史,这种准则观念几乎“羚羊挂角、无迹可寻”;整部中国历史,也始终难以演绎出类似这样的伟大事件:当十七世纪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1603-1625)否定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国王的意志即是法,并谋求使自己的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时,一位王座法院的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则挺然而出,援引13世纪布雷克顿法官的一句名言加以了有力的回应。这句极为生动地表达了法治观念的名言就是:“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二
  是的,此种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在西欧的中世纪就已然萌生。君不见:在欧洲民族大迁移之后,中世纪日尔曼人的观念中就曾存在了法律是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正义”这种概念。现今,我们总是直观地认为法律是人为地制定出来的,可在当时日尔曼人的观念中,法并非人所制定,而是客观存在的,人不过是发现了法而已,具体地来说,它是作为“古老的善法”——习惯法而存在的。由于是客观存在的正义,所有人必须遵守之,君主也不能例外;甚至认为君主的任务是维持和保全实现客观正义的现有秩序,如果君主侵犯法律,臣下得以反抗。可以说,这正是人类历史上关于法治观念的滥觞。(发表时此段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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