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公务员救济是涵盖行政、司法及立法申诉救济的典型国家。
德国《联邦官员法》和有关条例对官员的救济规定:官员可以提出申请和申诉,可以直接向所在单位的最高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是针对本人直接领导人的,可以把申诉呈文直接提交更高一级的领导人,也可把申诉呈文送联邦人事委员会;针对最高行政机关对申诉的裁决,或针对下达的纪律处分决定,当事官员可以申请联邦纪律法院进行裁决,联邦纪律法院可以按照正式纪律诉讼的规定,收集证据和进行口头审讯,最后对纪律处分决定进行裁决。除向最高行政当局递交申诉请求或向联邦人事委员会及相应的州人事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外还可向议会机关提出申诉。
对比分析: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法典化程度较法国更高,对于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规定也反映出这一特点。其权利内容和范围,较美、英、法国更加完善、系统、健全。其中,首次规定查阅本人人事档案的权利、获得证书的权利和随时辞职权。而且其救济涵盖面也较广,甚至包括立法救济,而且程序严密规范。
五 日本公务员权利及救济
日本公务员对其勤务主体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享有的权利,大致可分为职务推行权、财产性权利、劳动权等实体性权利以及保障这些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请求权)。具体包括:1、职务推行权。表现为身份的保障权、身份的处分权、退休及研修权(开发智力)。2、财产性权利。具体地说,是接受工资、退休金、退职养老金、公务员补偿等权利。关于这些权利,采取了在《国家公务员法》及《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基本原则。以此为前提,在个别的法律中设置具体规定的方式。3、基本的人权。公务员也作为劳动者享有宪法上的劳动基本权利。不限于此,而且还作为一种人格,是思想、表现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主体。在通常的雇佣关系中,雇佣者方面对雇佣者的规范,根据通说和判例,被作为宪法上的人权保障规定的间接适用问题来处理。而在公务员的情况下,与其规范的方式也有关系,则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直接适用问题来论述。以这些劳动权为代表的公务员的基本人权,现实中在公务推行的过程中,要服从各种制约。4、保障请求权,即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