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
法国公务员的权利,由
公务员法,特别是由《公务员之章程》所规定,根据该法,法国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信仰自由的权利;(2)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3)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4)组织和参加罢工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公务员实施公务时,其人身受到
刑法、民法的特别保护。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可获得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济。
(6)报酬及津贴、保险等;(7)双亲假及其他假;(8)身份权;(9)休假权(生病);(10)职业和工会培训权;(11)身体和健康状况的保障权;(12)查阅个人档案的权利;(13)言论自由;(14)观点自由;(15)任职期间受所在公共团体组织的保护,表现为人身特别保护权;(16)结社权。
法国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其内部救济(行政上的保护手段)主要存在于公务员地位法中,这部法律包含有很多保护公务员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如晋升、调动、纪律处分、不胜任时辞退、试用期满时拒绝任命的决定,都必得咨询行政委员会的意见。其次,公务员的特别地位法变更一般地位法时,必须咨询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的意见。最后,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决定侵犯其权利或利益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级行政监督机关申诉。外部救济,主要是司法救济。当行政机关侵犯其权利和利益时,最有效的保护手段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具体的行政处理影响集体利益时,公务员团体也有起诉资格。同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拒绝给付薪俸和补助金的诉讼,可以提起越权之诉,但须在期间内。
对比分析:法国公务员的权利规定的比较全面、完整,其侧重点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及经济物质利益方面,并且相当详尽,范围较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罢工权;其次,对权利救济范围相当广泛,既有内又有外。同时,也体现并反映出大陆法系的法典化的特点。
四 德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
德国公务员权利集中在1977年《联邦公务员法》,权利共17条,5个方面。①依法取得报酬并和享受待遇的权利;②查阅本人人事档案的权利;③结社权;④ 随时辞职权;⑤获得公务员服务证书的权利。后来,在1988年12月27日公布的《德国公务员法》中又规定:①救济和保护权;②职位名称权;③薪水和供养权;④差旅费和搬迁费;⑤人事档案;⑥休假权;⑦结社自由;⑧公务员证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