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汽车”之销售是否构成欺诈:从一起有问题的汽车当新车卖而引发的官司谈起

“汽车”之销售是否构成欺诈:从一起有问题的汽车当新车卖而引发的官司谈起


冯其江


【关键词】汽车;销售;欺诈;官司
【全文】
  前言:随着汽车进入百姓上层生活,本文的探讨或许更有实际应用价值。
  一、巨款购汽车 新车有问题
  2006年5月16日,芜湖市宝吉公司指派公司经理胡某购车。胡某当日支付了购车款12.9万元,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因无客户需要的双环牌旅行车现货,华晨遂从总代理商合肥丰事达公司处(丰事达为一级代理,华晨为二级代理)调来一辆全新的双环牌旅行车。
  合肥离芜湖也就一、二个小时的里程,胡某付款后一直在华晨停车场等候。该车一到华晨(未下库),在看到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等的同时,胡某很高兴地将新车开走了。同日,宝吉就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500元。
  5月18日,宝吉对该车进行美化装璜时,突然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交涉。交涉无效后,宝吉遂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双环总厂同意更换同款、同价、全新完好车一辆,但宝吉与华晨就赔偿问题仍无一致意见。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
  5月27日,华晨将该车交给了合肥丰事达,准备做换车处理。四天后,丰事达将该车以12.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淮南市的姚某。
  为了鉴定,宝吉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还有为新车支付保险费3500元,而销售商华晨却拒绝赔偿损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陷。
  二、商家有欺诈 双倍赔损失
  2006年6月22日,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销售存在欺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依据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华晨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3500元、鉴定费60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原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万元。
  被告华晨公司辩称,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不是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故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一”原则。宝吉向第三人支付车辆鉴定费和保险费,不应当要求华晨返还。相反,宝吉的行为给华晨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产品有质量瑕疵不代表产品有缺陷,从商业信誉角度出发,华晨愿意退还原告的购车款,但不同意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华晨公司将修复作业过的车辆出售给宝吉公司,未将车辆曾经修复的情况如实告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具有欺诈性。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现无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为消费者,宝吉主张其为消费者的意见,予以采纳;宝吉要求退还购车款12.9万元,于法有据;宝吉索赔经济损失12.9万元,予以支持。宝吉购车后购买了有关该汽车保险并支付了相关鉴定费,该两项费用因华晨行为所引起,华晨应予赔偿。2006年8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华晨公司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另赔偿经济损失12.9万元;有关保险费3500元、鉴定费6000元华晨公司也应一并赔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513元、其它诉讼费用2007元、调查费300元计8820元由被告华晨公司负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