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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刍议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刍议


诸葛阳;赵卓俭


【摘要】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正常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在检察环节积极参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此,在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存在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综治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和谐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
【全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广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并通过各项检察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实现纠正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等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应该说,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绘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此,本文拟就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强化检察机关“严打”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打”斗争是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是预防震慑犯罪的特殊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体现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统一布置或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特点,积极开展对一类或几类突出犯罪活动的集中打击及“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中心。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法律手段,对罪该逮捕的及时批捕,对应起诉的及时起诉;对未成年犯或初犯、偶犯或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在法律范围内从宽处理,以充分发挥刑罚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方面的功能,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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