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后股权分置时代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
曲峰;孙庆南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全文】
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持股、私有化等话题,从一度火热中走过来,一直被国资委叫停至今。管理层作为最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的一股力量,当然也是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在传统并购与管理层收购活动中他们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时下,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将使中国证券经济呈现出最本质的经济特征和法律特征,即从股份的流转便捷性、全流通性、定价机制、利益趋同方面为健全真正的市场化格局作了重要铺垫。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也给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赋予了公平的市场机会。笔者结合《办法》修订后的这一亮点,就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程序、法律规制、严格监管等方面予以阐析。
首先,在管理层主体方面,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扩大到了普通员工范围,甚至包括上述人员所控制的、所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除了上述主体持有目标上市公司股份以外,若他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途径持有;或者由其亲属持有;乃至由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持有等任何方式,都将被推定为间接收购行为或者是一致行动行为。可见,管理层收购若想以任何隐蔽身份进行,都无法逾越法律的严格监管。在主体限制方面还体现了另一个监管力度,《办法》规定了三类人员不得进行管理层收购。一是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人员;二是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三是挪用公司资金、泄密机密、违反忠实义务等等行为的高管人员。
其次,在管理层收购方式上,既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直接收购方式,还单独规定了间接收购。《办法》中新增的“间接收购”并未就其作出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间接收购则是相对直接收购而言的,即间接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者成为实际控制人为目的,而采取以一致行动或非直接的方式进行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这无疑给管理层收购透过间接方式提供了严格的法律规范。但不利之处在于,在间接收购的前期,管理层客观上存在操纵利润、影响股价的动机,因为只有股价越跌、则收购成本就越低。而管理层凭借天然的“管理”优势,具有隐瞒、减低利润等便利条件;同时,间接收购又有着隐蔽性的特点,在持股未达到5%以上预警点之前,均不需要进行任何报告或公告。所以,《办法》在间接收购章节中,虽然保留了“强制要约收购”、“5%预警点需披露”等规定,但仍然不足以防范、规制管理层在面对上市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的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