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期货公司并购潮起潮落,也谈港澳外资并购的优先地位
曲峰;孙庆南
【关键词】期货公司;外资并购
【全文】
中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竞争力,使得中国期货业一度从“亏损、走清算路、走重组路、变卖牌照”等艰辛中走过来。入世承诺中,中国并没有对期货业开放的具体承诺,一度让中国期货业在借助外资力量和借鉴国外模式上,有些“束手无策”。
虽然早在去年,美国瑞富集团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荷兰银行通过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便已试水中国期货业的合资模式,但并未能改变期货业发展进程中“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尤其相对商品期货而言,金融期货的发展则更是有些苍白,再次验证了“仅靠外资并不够,还要靠自己”的真理,也使得“中国期货业的春天”一度让行业主导部门和市场捏了一把汗。
股指期货迎来期货业春天
随着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式挂牌,以及沪深300指数期货推出的预期,中国A股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时代即将到来。有着“专营牌照”的期货经纪公司就成了天然的会员单位,不仅推动了中国期货业的纵深发展,也带动了期货公司与券商、外资之间的并购浪潮。各大创新类券商纷纷寻找目标“公司”,光大证券收购南都期货、国泰君安收购浦发期货、东海证券收购建证期货等,以及港资背景的大幅证券、新鸿基金融集团、辉立证券等外资券商,也在纷纷推进收购计划。
对于若要符合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条件的话,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达1亿元)则是首要条件。正值后股权分置时代,这不仅让资本市场呈现一片繁荣盛世景象,也给期货业带来无限并购重组的契机。无独有偶,国务院六部委联合颁布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9月8日开始实施,也给外资并购期货业方面平添了几分色彩。
期货公司值此内外联姻之际,外资更加不会放弃中国期货市场这块大蛋糕。根据新《规定》第四条,外资并购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购的权益比例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加入WTO承诺等的不同,而对各个产业有所差异。那么,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就属于外商投资的禁止类,别说是独资,就连合资都无法实现。
但是,对于港澳地区,又因CEPA的规定而准许港澳外资参股内地期货业。根据《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
六条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文件”。而依据该文件,即《
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受让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方式或者与内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方式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但是,参股上限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且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所以,港澳外资在并购期货公司上有着绝对的优先权,其他国际机构只能借助港澳做跳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