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理的法制才能保障公证的法治(“死亡”公证案感言)

合理的法制才能保障公证的法治(“死亡”公证案感言)


卜安淳


【关键词】公证;公正;法制;法治;“死亡”公证案
【全文】
  四川人杨世和偶然发现自己早在数年前就被一份公证书公证为“死亡”的人了。这份公证书是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卷宗号为(99)蜀公证字第04668号。公证书上写明:“被继承人杨世和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在成都市死亡”,“被继承人婚后无子女”,“被继承人杨世和的上述遗产由妻子严春英一人继承”。杨世和活着被公证成“死亡”了,杨世和与严春英从来没有成为过夫妻,严春英却被公证成了杨世和的“妻子”。
  这又是一桩奇异的公证案。这类奇异的公证案近年时有发生。厦门市的同安公证处曾“将活人公证死亡”。昆明的张某为争夺妻子匡某死后留下的一套四室两厅的豪宅,伪造了岳父母匡某和谭某早已死亡的虚假证明,经昆明市官渡区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将豪宅过户到自己名下。
  成都的“死亡公证”案与昆明的 “死亡公证”案有点不同,昆明的案子是委托公证的张某提供假证明,成都的案子则可能是公证员尹显伟故意造假。这是公证不公正形成原因的新内容,我们不可以不重视。
  据报道,1996年5月,杨世和以金牛区白果林小区的一套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金堂县白果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万元。其后杨做生意失败,无法按时还贷,合作基金会于1999年7月1日将杨的抵押房产作价13万元,卖给严春英。杨严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卖房所得款还清了杨的贷款,杨得余款6万多元。这应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但严春英为了逃避交税,是找房屋交易中介私下交易的。房屋交易中介的办法是带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为了办成这份公证书,严春英给了公证员尹显伟5000元钱作回报。由此推测,不能排除此房屋交易中介与公证处(或公证员)之间有某种协作关系。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有关负责人认为,虚假公证产生的原因除了公证员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外,另外就是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但严春英否认她向公证处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她说当时根本不知道公证材料的内容,公证员告诉她在哪里签字她就在哪里签字,她既不知道公证书把她公证成了杨世和的妻子,也不知道自己是“继承”了杨世和的房产,更不知道杨世和被公证成了“死人”。如果她所说的是真实的,就应该认为,这起虚假公证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公证员故意造假。这种故意造假的目的是要获取委托公证人的金钱报酬。这无疑应该是公证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谋取不当得利益的行为,是公证员的职权寻租行为。
  《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开始实施。该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列举公证机构不得作为的行为有:(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该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公证员不得作为的行为有:(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其中都没有提到公证机关或公证员为了获取金钱回报故意作虚假公证,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虽然我们可以把这样的行为列入“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但《公证法》没有列举这样的行为可能说明,立法者没有考虑到会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从事这种的行为。但偏偏这种行为早在1999年就已经发生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