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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坚持的和不该忽视的(邱兴华案感言)

应该坚持的和不该忽视的(邱兴华案感言)


卜安淳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制;法治;精神病司法鉴定;邱兴华
【全文】
  改革法制,实现法治,核心的内容应该是实现社会正义。不论是公平正义,还是和谐正义,正义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本源性的原则。法学理论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最强调程序正义。司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实质的正义而非形式的正义,但没有形式的正义,没有程序的正义,实质正义是难以追求得到的。
  邱兴华杀人了,杀了十口人。其杀人数量之多,其杀人方式之罕见,似非正常人所为。精神病学者疑其为精神病人,犯罪心理学者却认为其精神正常。这都只是他们个人的判断。他们都认为,邱兴华是否精神有疾病,应当由司法鉴定确认。几位发表公开信的法学家所坚持的正是这一点。他们坚持对邱兴华做有否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正是坚持程序正义,因为他们坚信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不能实现实质的社会正义。
  邱兴华是否病人,现在已经不能确定了。有些人声称对其做过精神病测定,但那至多只能算是一种专业性研究,并非司法程序中的科学鉴定。邱兴华已经被处死,他是否是精神病人,他杀人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状态,我们只能推测,不能定论了。
  问题是,我们的司法过程中为什么急于处死他,而没有在司法程序上认真地做一做精神病方面的鉴定?是司法工作者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还是司法工作者过于担忧民众舆论的压力?
  可能有这样一个先在的问题:假如邱兴华真是精神病人,该怎么办?
  假如邱兴华真是精神病人,按精神病患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制责任的原则,邱兴华自然不应被处死。这就是说,假如邱兴华真是精神病人,或者说,假如邱兴华杀人作案时真是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他杀人时就只是一个精神病人,而不是杀人犯罪的犯罪人,他就是一个无罪的人,是一个有病的人。
  在一般人看来,这样一来,邱兴华就躲过了劫难,司法就放过了罪人。但假如我们冷静点思考,就会明白情况没有那么简单。假如邱兴华真是精神病人,或者说假如邱兴华杀人作案时真处于精神疾病状态,我们就应该认定,邱兴华不是正常的人,而是对他人生命已造成伤害并可能继续对他人生命造成伤害的危险的(持续性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这样的精神病人,社会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和防范措施,应当对其实施强制医治,应当采取保安措施将其禁闭于专门的处所。他必然失去自由,精神疾病不彻底治愈,他不能恢复自由。更重要的一点是,精神病人之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他不具备正常做人的资格,他不是正常的人,或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而只是一个人形的动物,且是一个人形的危险动物。宣布一个人为精神病人等于从社会意义的角度宣判了一个人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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