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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泳凸现“衣着权”

裸泳凸现“衣着权”


朱与墨


【全文】
  进入隆冬,天寒地冻山瘦水残,人的思维也就格外冷静与清晰。工作之余,朋友邀去一处未开发的深山泡温泉,戏谑称所有费用全包了,条件就是应邀者都得回归原始,不着丝缕。我马上想到了2003年8月,那年秋老虎发威,把裸泳推进了舆论的旋涡中心,不穿衣游泳究竟行不行?引发人们对衣着权的思考。衣着权就是人享有的穿着或不着衣服的权利。
  借着天寒所赐的这份冷静与清晰的思维,我们不妨来看看衣着权是怎么回事。当人来到这个世界时,与之俱来的第一件东西就是衣服,尽管最早它还只是树叶或毛皮;当人离开这个世界时,与之俱去的最后一件东西也是衣服。衣服与人同在,衣服与人终生相伴。衣服是人们第一件也是最后一件私有财产,衣着权是人们首要的个人权利,只要是人,他(她)就必须穿着衣服,即使一个人一无所有,但也不能没有衣服。可见,衣服是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衣着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历史上,衣服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原始的衣服——一片树叶或兽皮的出现,表明人有羞耻感。衣服首先是人的羞耻需要,然后才是御寒、审美的需要。所以,衣服与羞耻同在,衣服与人权同在。学者邱本认为人权源于衣服和衣着权。
  所以警察脱光别人衣服进行检查,就是严重践踏人权,已有公安局长就因属下脱光三陪女衣服搜身而撤职的。所以即使是流浪的神经病人,身上往往还最后维系着一条裤衩。衣服能被随便强行脱掉的社会是无权谈“安全”二字的。但医生却有着正当的理由叫你“脱掉……”或在你无能为力时直接动手不动口,只要他们是为让你能继续或无恙地“衣着”。“衣着”二字如此重要,为什么还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冒“众石之的”和被110、119的出警之险呢?用裸泳者自己的话说是追求着 “往细沙上一躺,就觉得剩天剩地剩自己了”的“原始”、“放松”的感受。(见《南方周末》2004-8-12,第五版)是啊,现代社会给人太多的压抑,但他们引来的却是诟议一片。
  衣着权,权利者,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易言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权利主体有XX的权利,也有不XX的权利。另外,我国对于裸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不禁止也未许可,据法理,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因此,从法律上讲,公民的衣着权里包含不穿衣权、裸泳权。“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与经验。”我国根本法宪法规定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在我国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这已成认识并深入人心。因此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要让位于二者。法律是深深镶嵌在现实社会背景上的,所有的权利都是有场景的,而社会的场景是动态演绎的。但个人权利之间冲突时,如何解决?有人主张按利益大小进行权衡,但贫困学生的100元相较社会富豪的100元对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来说不可同日而语。况且一些非物质的精神权利无法计算权衡,如丈夫深夜看足球的权利与妻子的休息的权利相冲突时怎么解决?类此问题的解决有两条原则,上位法权利优先于下位法权利,如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优先于一般的民法权利;原生权利优先于衍生权利,如夫妻双方的隐私权优先于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权,因为忠贞权是基于配偶权衍生的权利。现在我们在回到裸泳风波上来,首先要承认人的衣着权时就得承认不穿衣权、裸泳权,人是有裸泳权的。但权利的产生和行使与一国的国情(文化和生活习俗等)有关。就我国目前来说,裸泳权的行使是有限的,不能在公共泳池,公园行使,但到一些偏僻的水库湖泊水域,是可以充分行使的,况且又设有警示牌,因而丝毫没有遭非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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