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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后有感

读《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
【全文】
  读《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后有感
  左 明
  注:《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作者:徐继敏
  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是很无谓的“口水战”。请问:有没有无证据之事实?有没有无事实之证据?圆滑的表述是:以证据证实的事实为依据。
  对行政处罚证据的研究,恐怕只有理论意义,而无现实意义。
  天大的笑话,“可以看到(执法人员的肉眼)的”是事实,未曾看到的就不是事实。该文作者真是“太可爱”了。 你看见什么了?除了你之外,还有谁知道?“看见”是转瞬即逝的,是“看见者”的主观体验,是不能“外化的”。执法者绝不可能说:“因为我看见你违法了,所以你就违法了,所以我就可以处罚你。” 请你证明给我看好吗?证明的过程就是还原法律真实的过程。试举一例:便衣警察在公交车上抓扒手。是不是一看见嫌疑人有扒窃迹象就“饿虎扑食”?那只能说明你还是一个“雏儿”,甚至不合格。早就有古训:捉贼捉赃。时机,必须等到时机成熟(也就是证据出现)之后方能出手。所以,客观真实是永远不能被他人(看见者之外的人)所感知的,因此是永远“不存在”的。
  该文作者“创造性”地认为,分别不同情况,可以分别适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标准,看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马克思主义的活学活用),其实真是比无聊的“争执不下”——更加荒唐。殊不知,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水火不相容”的,是非此即彼的,而绝不是并行不悖的两种可以见机行事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更大的笑话接踵而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倒要请问:谁来尊重被处罚相对人对事实的认定呢?很显然,处罚主体与被处罚主体是“利益冲突”的矛盾双方,要不是处罚主体“挟国家权力余威”,被处罚人根本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即使是服从,也只是暂时“息事宁人”,“秀才不与兵斗”,“好汉不吃眼前亏”,是阶段性的,而不是终局性的。真正的较量不应发生在行政程序过程中,而应出现在诉讼过程中。难道法官按照该文作者的“教导”:先入为主吗?厚此薄彼吗?果真如此,只有傻子才会去提起什么“狗屁”行政诉讼。
  该文作者“生吞活剥”的错误理解:法院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这里的事实是指非争议冲突前提下的事实,是相对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而言,而不是相对于对方诉讼当事人而言。在纠纷面前,法院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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