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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国家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

访谈:国家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


王怡


【关键词】行政处罚
【全文】
  《南都周刊》记者 陈黎
  人不能被工具化
  南都周刊:你对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妓女嫖客一事有什么看法?
  王怡:警方的处理方式,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义上都不对。这是一个行政拘留的公开处理大会,我想首先是怎么来理解公开性?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公开性,一切处罚都不能秘密进行,不然就叫秘密警察了。但行政法上的所谓公开,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的公开,对它的决策和决策程序的公开。但公处大会不同,它是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这不是公开,而是展示,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是不对的。就算是死刑犯,你剥夺他的生命,但法律仍然要把一个将被处死的人看作人,不能当成工具。你不把他当人,你的正当性反而就没有了,因为一切处罚都是对人的,不是对猪狗的。
  南都周刊:把人工具化要达到什样目的呢?
  王怡: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威慑,这是比较直接的,比较粗暴地展现政府的强制力;第二是羞辱,羞辱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政府的角色恰好在这里就错位了。
  南都周刊:插一个问题,如果你本人在公处现场,你会观看吗?你会当场抗议吗?
  王怡:如果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想我会停下来看。但了解之后,我会掉头而去。是否当场抗议,要取决于那个场面和我的关系,心理上的和物理上的距离。离得稍远,我多半不会。如果对我来说太直接了,我希望能当场表达一个公民的看法。政府可以处罚一个人,但不能羞辱一个人。因为羞辱是道德性的,政府没有资格去做道德的褒贬。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你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的执法。但老百姓可以,你可以对卖淫嫖娼进行道德上的辩护,也可以严厉批评,我个人的态度是严厉批评的。公众可以指指点点,因为他们没有强制力;反过来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就不能把道德羞辱和公共管理混在一起。行为上的惩戒,要和人性上的宽恕相配合,而道德上的批评要和强制力无关。警方的示众,其实一种邀请,邀请公众围观,并向着被处罚者拿起第一块石头。就像《圣经》中那个著名的处罚妓女的故事一样。这种示众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南都周刊:不谈道德,深圳警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王怡:对政府来说,行政法上没有授权就是违法。另外有一点,警方在公众面前,其实僭越了一个最终裁决者的角色。对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还可以起诉。在法治社会,只有法院才能代表国家对一个人做出终局意义的裁决。但警方的公处大会宣扬了一个偏见,用传统的观念说,示众相当于一种盖棺定论,它以不公正的方式,把一个被处罚者永久性的钉在某个十字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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