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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拿“同命不同价”说事

不应拿“同命不同价”说事


王思鲁;杨丹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全文】
  2007年元旦初始,人们还未从节日的气氛中醒来,广州一姓周律师便急急向全国人大常委上书,要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司法审查,其主要理由是该《解释》的实施,导致在同一事故处理中,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同命不同价”!乍一听来,笔者确实也认为这有失公正,一样的生命为什么却遭到不一样的安抚待遇?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就存在贵贱之分?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就是应该的吗?然而,当激愤平息过后,当平视生命的愿望遭遇到现实,我们不得不理性地思考:平等就一定要平均吗?“同命不同价”就真的是对农村人生命权的抹杀吗?事实上,在制度设计的背后还隐含着更深层次的法理,远远不是“同命不同价”几个字就能诠释清楚的。
  首先,“同命不同价”这一说法本身就具有误导性。人的生命根本无法以经济指标来衡量,又何来“价格”一说。以价格作为评判生命贵贱的标准,就已经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而将其沦为纯粹的工具来使用。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或者说并不是生命权的对价,而是对相关权利人预期继承收入的补偿,也就是学界所谓的“继承丧失说”,具体而言就是指,继承人原本可以继承受害人将来所获得的收入,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使继承人的这种权利落空所进行的补偿。因此,这和我们普通人对死亡赔偿金的理解是不相吻合,甚至南辕北辙。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曲解,正是导致媒体和部分专业人士对死亡赔偿金制度批判的根源所在。
  那么,如何死者收入怎么计算呢?这是矛盾的焦点。不可否认,由于知识结构、个人能力、行业背景、所处区域等因素的不同,每个人可获得的收入是千差万别的,总体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城市地区的收入高于农村地区。另外,生命的形成和维持也是需要成本的,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培训等,从这个角度讲,城市人口所花费的成本也是高于农村人口的。因此,无论是从预期利益还是从投入成本上而言,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差异并不会导致社会不公平。
  我们一直倡导人人平等,但是,平等不能被绝对化,金钱的高低也不意味着生命的贵贱。否则我们如何理解伤者的赔偿金比死者多;侵犯名人的肖像权所需付赔偿远远高于普通人;航空运输损害赔偿中外国人所获赔偿就比中国人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如果我们一味要求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客观存在的因素,才是犯了教条主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其结果却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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