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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自觉: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评析

  再具体延伸开来,我想,从宪法作为价值源泉的角度来说,则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所遭遇的不仅有“神”“俗”两界的问题,更有其间如何实现牟宗三先生的“曲通”的难题。帝制崩溃(以及七十年后开始的对于“斯拉夫式”西方意识形态的抛弃),共和未能真立,意味着不仅整个社会有待重组,而且表明这个社会向上提升的神圣性源泉及其与重组中的社会的“紧张”关系殛待建立。记得以前我们聊过,中国宪政建设的特别处在于它发生在“东西文化”冲突这一背景下,就因为遭遇难题的中国人眼前便有一个现成的政治生活方式在招手,于是乃有经由宪法移植而进行社会重组的宪政建设任务的发生,图将治式与治道都通盘换过,而固有的人生态度、生活样法等等却不匹配,以致于宪法失却世俗的基础与神圣性价值认可意义上的支持,理论上的功能无法转化为“法在行动中”,徒具空文而已。宪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不仅规定政府的具体构成与政权的运作形式,规范领导层的角色关系及其与国民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二者冲突的合法化、程序化的缓冲与解决渠道,而且,更重要的是,宪法确定特定政治社会的范围与认同,而使国家权威获得法律与理性层面的筛选与肯定(所谓“民意”在此应经由技术性的设置而得到充分的表现),从而为特定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与目标,也就是说,解决这个社会的“神圣性源泉”问题。
  这种治式与治道,对于中国来说,初时只是标志着“王朝”解体后现代国家的出现,予权力以尊严,而仅具象征的意味,暂时填补所谓的“契里琪马”的空缺,但是,随着时移势易,则其“基本的价值与目标”的评价与制约作用将逐渐表见,从而为对现实政治的臧否提供一超越性的标准,在“天意”的烛照下圆融“人意”与“法意”, 规约现实的权力运作,将对权力的怵惕落实为对于权力运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架构性监控。若其评价与制约功能总是遭遇否定性的反馈,则其“象征”功能亦将不保,而累及作为一种治式与治道的宪法与宪政本身的合法性,从而失去其“神圣性源泉”的意义。百年来,中国的社会重组迄未有一相对的定型,各色人等的角色关系变动不居,选民与选区意义上的(constituent and constituency)下层结构无以形成,则“俗”的一面无法表见为治式的基础;而就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人“人各一心”,“彼此心肝痛痒都到不了一处”,没有“共同的问题,公共的要求”,从而无“公共信仰”,则“约定俗成、相谕共守”意义上的(understood convention and common ideology)“天意”的一面无由形成,也就无由为治道伸张。理论上说,宪法不仅有助于实现此二者的“曲通”,并且成功的宪法亦是“曲通”后的结果,则当年的中国如何配谈这个?刻下的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或许,已到了一个“结束的开始”的关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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