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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属性

  基于这一新锐的经济法理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就得作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应该是:知识产权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开除去的市场规制法纳入商法,因为它们的核心任务和的都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完善,而不是作用于劳动力激励人的潜能发挥,不是主要为提高经济增长的。同时把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包括商号、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的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市场规制法,归于商法,是龙归大海,是虎归大山。唯其如此,知识产权法才能正本清源,建立一套统一的理论。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保护智力产品权利实现以激励智力产品的产生的法律。知识产权就是智力成果权或称知识财产权。把商标也称为智力成果,总让人觉得太牵强附会。[26]
  知识产权法调整后划入经济法部门,同时对经济法进行调整、整合,不但可完善法律部门的划分,使之更为科学、合理,从而促进学科理论发展,而且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需要。在知识主导世界经济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法归属于经济法亦是顺理成章的。划入经济法后,知识产权法就不必再遮遮掩掩,以私法面纱遮颜行经济法之职,服务于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法里一些政府管理的公法条款可以大行其道。但务必切记,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私权的事实不可动摇,不能任意削弱、剥夺这种私权,相反为之服务,树立公权服务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其实这对经济、文化落后的后进国家来说,孕育着一场抵御“知识霸权”国家知识经济新殖民主义的法治革命。当前,美国政府就利用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向各国施加压力,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与各国各地区政府的贸易谈判过程中,一般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成为美国政府进行双边贸易谈判,拓展国际市场,迫使各国(地区)开放市场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代表知识产权最高保护水平的Trips协议,更多反映的也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27]如果严格强调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且与发达国家、国际一致,那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就有限,与“知识霸权”国家的交往就会“人为刀俎,我为鱼肉。”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上起草向贫穷和不公正现象宣战决议的过程中,加蓬的老资格的总统奥马尔•邦戈愤怒嘲笑富国非常尖刻,他说:“你们到了非洲,而当你们吃饱了肚子的时候,你们却要非洲不要那么别扭。” 殖民主义时代,被帝国主义把资源洗劫行将殆尽的非洲,在科学技术上哪可与发达帝国主义同日而语。法律是有也应有强烈的国家意识的,它的第一要任是服务于本国及人们的利益,然后才能谈它的国际性问题。
  五、余论:知识产权的呼唤——公权,没有你我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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