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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自主创新伴随风险。成思危说过,提倡自主创新,建立一种支持创新的金融机制,而风险投资就是最好的高科技创新融资机制,“风险投资是实体资本和知识资本的结合,没有金融的支持,那高科技产业是形成不了的。”[19]所谓风险投资是指公众投资者直接或通过风险投资机构 享有发展潜力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究、生产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再从企业的成长中获取资本价值。当前发展迅猛的信息、生物工程、计算机等高科技产业也基本上都是靠风险投资扶持的。金融法可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以扶持自主创新的企业。[20]健全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金融机构建立授权信用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科技信贷投入;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包括降低商业银行担保比例,建立贷款风险担保准备金;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拓宽创新融资渠道,除了国有银行的科技贷款外,鼓励发展非银行科技金融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外资发展高技术企业,满足企业创新活动对资金的需求。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保障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发展的能力。
  3.税法——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
  税收是政府推动科技创新最普遍、最直接的手段。税负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税后可支配收入的多少,也影响到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额。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税负不同,给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负既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也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对创新活动的投入能力。因此,应当加快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制,使内外资企业承担相同的税负,鼓励内资企业的创新发展。
  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可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日本税法规定企业研发投入最高可享受20%的税收抵免和100%的折旧率,美国也有规定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新增投入的30%-50%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大大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21]。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当建立健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提高对企业R&D投入税收减免的力度,包括对社会组织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等。
  4.政府采购法——提供自主创新的支持力
  政府采购指政府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或服务。政府采购不仅节约本国财政资金,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也是保护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的特殊手段。有很多国家都注重政府采购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凡使用联邦资金购买政府使用或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就应购买美国的产品;日本对社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招投标项目,一定要有行业协会推荐,其用意在于鼓励和支持采购本国产品;韩国政府为支持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于1984年制定了具有法律性质的《政府采购计划》规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案。[22]而我国对实行进口设备实行减免,而对购买国产设备缺乏激励政策。这是一种逆向调节,不利于国内自主品牌的发展。
  通过政府采购,还可以刺激资金尤其是民间资本流向风险大、收益高的高技术企业,《政府采购法》在此就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优先采购国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机构的示范作用,影响国民的认识和市场行为,进而提高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
  5.环境法——施加自主创新的压力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和环保的世纪,企业不仅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也是组成社会的重要细胞。企业承担着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责任和义务。
  采取粗放式生产经营的企业对资源的低效率使用,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是“外部的不经济性”,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让经济主体承担“外部性”的成本。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一体化法律制度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立足建立法律倡导机制、约束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法律机制,严惩污染和破环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资源立法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减少本土资源开采供给量,并提高资源价格,这样在有力维护我国资源良好存续的同时,可以加大企业生产成本,促使企业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内在需求,激发其进行自主创新。也可以采用环境税制通过征收环境税,增加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约束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迫使企业改进生产,采用新技术,创新企业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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