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中的“公平原则”议
柏家齐
【全文】
行内人士都知道,“刑事申诉”难是我国相关人等长期面临的一艰难问题,是朝着奉行“公平原则”大步疾进的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一个顽疾,是一刻不停地败坏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声望的毒瘤。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已到了非认真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不可的时候了。
“刑事申诉”难问题,指的是被刑事处罚的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对被刑事处罚人的刑事处罚是错误的或有部分错误,而要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予纠错而欲启动这种诉讼程序但却难以启动,或既便启动了这种程序,但始终或长时间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的问题。对“刑事申诉”难问题进行一番调查了解后,人们就不难发现其三个主要难处所在:
1、“刑事申诉”入门难。现有法律赋予相关人等以申诉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践中,当申诉人把申诉状递交给相关人民法院后,申诉人如何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申诉问题依法早日得到实事求是地解决,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的能让申诉人掌握运用的具体规定。这样,申诉人要有效地继续行使法赋申诉权,却无具体的法规可依。加上法院工作忙一些,再加一些司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差一些,这种情况下,许多申诉状呈交到法院后,往往是石沉大海无音讯。申诉连“门”都入不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申诉人把法院没办法,只好走上访的路。到法院上访,到政府上访,到一切权力机关上访。多年来,因这类问题上访再加其它问提引起的上访而形成的上访多的问题,成为中国许多有责任心的大小官员最感头疼的问题。因申诉难所致上访多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根源就在这问题上无足够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方便申诉人申诉的法律法规。
2、“刑事申诉”人举证难。国家对犯罪分子施以刑事制裁,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由国家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了“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对“刑事申诉”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我国最新版的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过去“刑事申诉”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是要由申诉人承担的,在最新版的刑法典无明确具体规定情况下,过去“刑事申诉”中的举证责任在申诉人的老规定、老作法,到今天在客观上就被沿袭了下来。“你申诉,你说法院把你判错了,你拿证据来。”这在现在,仍是在法院常听到的一句话。客观上存在的继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诉人,成为申诉人行使申诉权不可逾越的障碍。
3、“审查”在客观上成为申诉人申诉的拦路虎。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相关法院接到申诉后,应先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申诉案子。这司法解释只规定“审查”,未规定按什么标准、办法审查。到了具体的法院具体的办案人员那里,往往会沿袭过去认识过去作法——因为无明文废止仍得照办——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一般很少查出错案。再者,“审查”中,往往实际办案人就一人,难免有徇私枉法事发生,或能力不能胜任。其结果,也查不出错案。在法院看来,案子未错,当然不能纠。其结果,“刑事申诉”必被搁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