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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撤诉制度的思考

  1、符合“有错必纠”的立法本意。“有错必纠”,既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又是刑事司法的原则。关于这,是众所周知的事,不需赘述。如前所述,设立如笔者所说的刑事撤诉制度,目的是提高纠正刑事冤案的办事效率。在纠正刑事冤案问题上,由于该制度有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如前所说的重复工作等优于“抗诉”制度的有利条件,可以断定,前者定然会使“有错必纠”的立法本意、司法原则尽快在纠正刑事冤案工作中落到实处。故,要设立的刑事撤诉制度,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本意,也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原则。由这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刑法允许设立刑事撤诉制度。
  2、改变纠正刑事冤案难现状的努力呼唤“刑事撤诉制度”。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开展难,利害关系人、律师,还有一些法官、检察官,对此感触很深。由于这项工作开展难的“难”不是本短文要讨论的对象,故,这里暂且略下不论。这项工作开展难,以笔者了解到的,实际主要是刑事冤案纠正工作开展难。许多遭遇刑罚明显过重这类错案的当事人,往往有畏这类工作开展难而放弃刑事申诉权利,忍痛吞下刑罚畸重的苦果。只有那些认为遭遇百分之百的刑事冤案的当事人,才不畏艰难,不得不走上刑事申冤之路。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所有人不被刑事冤屈,显然是这种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出现冤假错案,是难免的。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刑事冤假错案要得到纠正,所遇困难,极其艰巨,造成一些蒙冤人的冤屈不能及时得到洗却,他们的人权被侵犯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这种状况,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努力,是格格不入的。如今,相关方面正在寻求办法,以改变刑事冤案纠正难的现状。“刑事撤诉制度”能提高刑事冤案纠正工作的效率,进而可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社会建设,它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改变刑事冤案纠正难现状的努力所呼唤的重要措施之一。可知,设立“刑事撤诉制度”是一种切合我国这领域实际情况并改善其不良状况的有效措施,是一合时宜顺民心之举。
  3、在纠正刑事冤案问题上,撤诉行为(制度)较抗诉行为(制度)更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习惯、思维方式,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抗诉”,在一般的中国老百姓看来,是法院把案件判冤判错了,检察院为纠错纠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如前所说,刑事冤案的酿就,与检察院的错误指控密不可分,作为公诉人的相关检察院对此难脱干系。发现了冤案,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抗诉”手段,以求纠正该冤案,这本是检察院实施“抗诉”行为的本意。但在一般中国老百姓那里,就可能不是这么看问题了。现实生活中,谈及这类问题时,就曾听到一般老百姓这么说:“抗诉”!没有你检察院的错误起诉,能有法院判决书下的冤案?有了冤案,把问题都推到法院头上,你检察院总是正确!如法律在这里规定有刑事撤诉制度,相关检察院运用刑事撤诉制度配合法院纠正刑事冤案,在老百姓那里的说法,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不仅如此,老百姓还会对相关检察院竖起大拇指,对其工作给予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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