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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能忽略“刑事申诉难”的问题了

  4、纠正冤假错案,不会使相关司法机关丢面子。据笔者了解,造成“刑事申诉难”的一个为很多相关人都心知肚明的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司法机关怕因纠正冤假错案而丢面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普遍的原因,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有其复杂性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具体办案人员认识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使之不能准确把握案件。这二者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可能性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也正是这些原因,古往今来,国内国外,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到了今天,我们的某些司法机关办案出错,不足为怪,一般也能为人理解。但凡办错案子,如文前面所说,理应及时予以纠正。相关司法机关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表明该司法机关仍然是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权的。那么,该司法机关仍然会获得人们的尊重,面子不会丢。相反,一方面办错了案件,另一方面又拒绝纠正,或不及时予以纠正,则只能表明该司法机关是个有法不依,继续侵犯人权的违法者。这样,它不仅要丢尽面子,而且会给执政党、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摸黑,为社会増加不稳定因素。
  5、打击犯罪与防止、纠正冤假错案同等重要(至少在当前情况下这么命题是必要的),只重视打击犯罪工作,忽略防止、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思维方式必须纠正。能证明“只重视打击犯罪”这个判断成立的情况有:(1)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规定在这里突出强调的是打击犯罪,而对于可预见的刑事审判工作中难免出现的冤假错案,是不是要利用刑法给予预防和及时给予纠正,未予规定而被忽略。(2)司法机关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在不论是布置任务,检查工作,还是听取汇报时,最为关心的是打击犯罪方面的情况,很少过问防止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情况。在评价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工作时,看的就是审结了多少案件,判了多少人的刑。至于一定程度上反映刑事案件审判质量高低的上诉率、申诉率是多少,是少有过问的。(3)司法机关本身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更为关注的也是打击犯罪工作。而应对刑事申诉,则研究得少,人员安排也少。人员之少,借用某法院正从事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工作人员的话说,就是“我们就是一天二十四小时不吃饭,不睡觉,也永远处理不完这些刑事申诉案件。”重视打击犯罪,显然是正确的。轻视预防冤假错案产生的工作,忽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就不正确了,必须纠正。
  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众多的人在精神生活、物质生活方面都获得了幸福。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忘记我们身旁还有人——虽然是极少数人——蒙受刑事冤、错且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而精神生活、物质生活陷于极度困苦的情况。冤假错案的产生是难免的,但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办得到的。现在该是全社会高度重视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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