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把经济困难的刑事申诉人纳入援助对象给予援助,从另一角度表明我们的社会是忽略“刑事申诉难”问题的。
6、相关的理论研究机构、学术界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未给予热烈讨论和足够关注,显然也没向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提出旨在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科学合理建议。何以如此?专家学者们忽略了“刑事申诉难”问题。
三、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首先要解决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问题。
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是要解决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也要解决司法机关办事不力等多方面问题,但从如文前面所述的我国现实情况看,解决全社会的认识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1、“刑事申诉难”问题存在是客观的由来已久且并非个案的问题,如文前面所述。客观地勇敢地承认和面对这个问题,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将表明我们的社会向高层次的文明社会迈进了一步。否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文明程度极低的残缺不全的社会。
2、建设和谐文明社会不能容忍冤假错案。建设和谐文明社会,既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又是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首先表现在精神生活上使所有人愉快,物质生活上使所有人丰富。设想,一个人被刑事冤、错,他(她)精神上能愉快得了吗?显然不能;物质生活上他(她)能因此而丰富吗?断不可能。现实是,许多蒙刑事冤、错之人为申诉,历经磨难,非但不能开展正常工作、生产而断了经济来源,还要耗尽已有的积蓄甚至举债,从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可知,刑事上的冤假错案是与文明社会相悖的。文明社会的另一重要标志就是尊重和依法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被刑事冤、错,显然是人的极其重要的基本生存权利之一。正是基于此,我国宪法、
刑法才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有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罪罚相适应”。从这看,刑事上的冤假错案也是与文明社会相违的。再,冤假错案多了,必然生出各种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就将成为不可能。
3、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一是我国宪法、
刑法的要求。
宪法、
刑法规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追究有罪人刑事责任时“罪罚相适应”,从时间(为叙述方便,这里不讨论财产刑等方面的问题)方面来说,就是要做到对无罪的人不能有一分一秒钟时间的刑事追究,对有罪的人不能有超过规定时间的刑事追究。刑事上的冤假错案,就是已违宪违法地追究了一些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它,必须予以纠正,且还必须及时,否则,将进一步违反
宪法、
刑法规定,而一错再错;二是相关人维护自己受
宪法、
刑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要求。人不能没有人身自由。人对人身自由的渴求,有时候比对食物的渴求还显得急迫。刑事上的冤假错案,错误地剥夺和限制蒙冤、错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当然得予纠正。蒙冤、错之人对人身自由权利的渴求,决定了冤假错案纠正,必须及时。否则,迟到的“正义”仍然是“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