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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能忽略“刑事申诉难”的问题了

  2、“刑事申诉难”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从笔者了解的刑事申诉情况看,进行申诉的已被刑事处罚的人中,大多数是多少有些冤错情况的,无理取闹者,只是少数。实有冤错情况者,其首先因冤错而精神痛苦,次又因长期得不到纠错而使其精神痛苦雪上加霜。本人痛苦,家人痛苦,众多亲朋好友也跟着痛苦。为洗却冤屈,为纠错,含冤、错者本人及其家庭既要投入很大财力,又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因这,他们及其家庭往往一贫如洗,继而又陷入经济生活的困境。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不仅给蒙冤错者个人带来极大痛苦和伤害,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出现一个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直接、间接受影响的不会少于百人。这些人不大可能因蒙冤、错且申诉难而对执政党、政府、司法机关、法律乃至社会怀有亲切感。换句话说,他们对社会是不会满意的。一个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能造成如此局面,那么十个、百个、千个……一个地方出现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多个地方出现冤假错案外加申诉难,推而广之,社会安定不肯定就要受严重影响吗?
  二、“刑事申诉难”是个被社会搁在“遗忘角落”里的问题。
  1、民众一般不知道有个“刑事申诉难”问题。刑事申诉对于社会大众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毕竟是个不着边的没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刑事申诉难”问题的严重性不被一般民众了解,是情理中的事。由于民众对这个问题反映不强烈,新闻媒体对这个问题反映不强烈也就成了必然。因这,“刑事申诉难”不能成为社会议论的一个话题,就是一个很自然的事了。
  2、国家相关权力机关、执政党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有所忽略。这里所说“有所忽略”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为解决刑事申诉问题虽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尚不完备且并未与时俱进及时给予完善而呈现的一种不积极作为、而执政党在这里领导督促不力,使“刑事申诉难”问题久拖不决的状况。应该承认,这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刑事申诉难”就不会成为长期来社会生活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刑事申诉难”当然不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权力机关、执政党任何时候重点关注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显然是正确的。但当我们的社会发展在其它方面已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而“刑事申诉难”仍在继续为难、伤害一些蒙冤、错的弱势者的时候,如果我们的相关权力机关、执政党再不给予“刑事申诉难”问题给予足够关注,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3、在众多各级人大代表中,没见到有几个代表关注“刑事申诉难”问题的,更未见到有代表提出解决“刑事申诉难”问题提案的报道。从本质上说,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社会现时生活中存在这么严重的“刑事申诉难”问题,竟然没有几个人大代表给予关注,可见我们的社会对“刑事申诉难”问题是多么的麻木。
  4、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普遍呈漠然态度。刑事申诉涉及的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本短文前面说到“刑事申诉难”时说到各种表现中的一些表现,就事关法院和检察院。这些表现已足以证明本文在这里的看法,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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