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是“一种明智的补救之举”,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担心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都是比较明智的。
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总的看,域名的识别特征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决定域名的确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
(五)电子商务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制止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主要依据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和第
7条的规定。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靠这两个简单的条款,很难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亟待反垄断法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不出来,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性垄断在中国经济体制中根深蒂固,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羁绊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因素;有些人片面地强调,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不存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迫切性。事实上,反垄断法并非绝对禁止垄断状态本身,而是要杜绝滥用垄断地位,因此反垄断法不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垄断,包括电子商务中垄断,已经成为桎梏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反垄断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