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规制
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可以采纳多种形式,分别依据不同法律。一方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是人们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方式。当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我方的商业秘密时,便可依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信息网络对信息贸易的拓展,向网络用户提出了两个问题:在贸易达成后,如何保证受让方在履约期间和协议期满之后的一定时间,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若交易未达成,如何保证对方当事人不使用和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这是订立保密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可以依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依《
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民事和行政保护。该法第20条规定,凡侵犯商业秘密,给其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一方面,我国《
刑法》第
219条还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必要时,这也将成为网络用户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
(四)网络主页上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首先,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一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办法》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办法》也未作规定;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
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由两种可尝试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当发现本企业的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或商号使用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二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
商标法》或《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当然,以这种方式解决冲突只限于知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