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或起诉,可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该法第
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权利人只要能够证明非法经营者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并且在电子商务中足以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条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域名的中文版,同企业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网站名称不等于企业的商号、名称和域名。因为网站名称依附的是网站而不是企业。之所以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用户的网站名称,是因为目前很多的网上用户对域名、商标等商业标识的重要性已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而对网站名称认识不够,往往被忽略;网站名称既然与企业形象关联,自然会成为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网站名称保护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是某些别有用心之徒钻营的一个空子。现在已有人呼吁“应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 将网站名称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 [7]。但现在毕竟这种“体系”尚未建立,网站所有人可通过
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即把网站名称当作一件服务商标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来加以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虽然形式各异,但均有两个构成要件,即侵权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和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主观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以网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而网络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传媒的主要区别之一是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具有全球性。所以网上商誉侵权往往要比一般意义上的商誉侵权后果更为严重,造成的损失更为巨大。鉴于此,网络用户要特别关注网上自己商誉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对自己商誉的载体如商标、域名、“锚”、网站名称等进行技术保护,增设技术密码,减少商誉被侵权的概率;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商誉被人侵犯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誉权。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条的第1款和第
14条均是解决商誉侵权纠纷的起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