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垄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打破垄断成为保护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议题。如今的垄断也渗透到了电子商务中。有学者就CNNIC对中国互联网的垄断地位提出质疑。1997年6月成立的CNNIC被界定为“非营利性机构”,但其.CN域名注册费用居高不下。“1999年CNNIC主要靠.CN域名注册就挣了1000多万元,2000年,仅.CN域名注册一项CNNIC收入就可以增加3倍,再加上第三方流量认证、电子商务认证、中文域名注册、CNNIC培训等,CNNIC2000年一共要挣多少钱?”由于.CN域名注册费用居高不下,致使中国很多网站舍弃.CN域名,转向.com国际域名。“CNNIC因为一己的利益,致使中国Internet整体利益蒙受损失。”CNNIC的钱是通过公平竞争挣来的吗?显然不是,它是通过“非营利机构”兑换的特权垄断地位挣的。 [6]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者在电子商务中利用主体混同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以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对象。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制止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号法律制度。
对电子商务中运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权人可依照《
商标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面,再次修改后的我国《
商标法》第
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理解,不应再囿于原《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即“(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新修订的《
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
商标法》第
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
商标法》第
13、
14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等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在网上侵犯商标权如果涉及驰名商标,则可援引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相对于一般商标而言,驰名商标的保护适用扩大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