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若干问题刍议——由河北李志平冤案引发的思考
许建添
【关键词】取保候审;自动失效;程序性违法
【全文】
一、 问题的提出
近日,河北无辜农民李志平成杀人犯蒙冤23年终得昭雪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1]。1983年,李志平莫名其妙地成了一名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将案件定为错案。李志平度过了7年的看守所生活,后又被取保候审长达16年,并且这起“错案”一拖就是23年,直到今年7月7日他才彻底获得自由。本案凸现出我国的司法制度缺乏纠错机制,在刑事诉讼中欠缺存疑处理机制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的漠视。但引发笔者深入思考的是本案的取保候审:在我国96年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本案的取保候审却可长达16年,时间跨度经历我国第一部《
刑事诉讼法》及96年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两部
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因此,本文对其中问题作些粗浅分析,以期对避免今后类似冤案的再次发生及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有所裨益。
二、 本案取保候审超期的原因分析
从李志平案发生的时间来看是在第一部
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期间,在此部刑事诉讼里对取保候审并没有规定期限,在96年修订
刑事诉讼法以后才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因此在83年到96年新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期间,其取保候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有利溯及”原则,在新
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就应当按照新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应当撤销对李志平的取保候审。而本案中取保候审则直到今年才得以撤销。是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