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理解和认同并取得最高级的政治承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更凸显为时代主流,成为各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但由于国家利益的影响,各国在选择发展目标和制定发展规则时虽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在实施中却由于多种原因而被忽视。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难以逃避的环境代价,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协调与协作的软弱无力,对环境伦理的认知程度不同,这种种因素,使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应用中的作用显现甚微,即使有些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在法律、社会、政治、自然等多领域贯彻实施,也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去分析问题,从而采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作用认识不足。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伦理观念更加难以接受并贯彻到实际社会生活中。我国也往往因为国内环境压力而忽视代际公平,过多关注代内公平。虽然已将可持续发展定为基本国策,在环境保护上也已初显可持续发展端倪,但也只停留在消除环境污染和救济污染损害上,对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以外的非生命体关注甚少,而这又突出表现在地址遗迹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
我国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中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从环境伦理角度分析,仍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认知上有缺陷,以传统观点来看,所谓地质遗迹不过是地球在变迁中留下的痕迹,千万年来就已存在,与自然界中其他物体没有区别。能利用则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使之完全灭失的方式利用,不能利用则放任它的存在,人们往往忽视因对地质遗迹的滥用与破坏导致的地质灾害给他们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对于我们的后代及其他地域的人来讲是否公平,更不在考虑之列。
一般来说,恶化的自然环境若能退出高强度的利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后还能恢复,但地质遗迹形成的自然条件是难于逆转和不可更新(再生)或难于更新(再生) 的。这也就是说地质遗迹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我们将永远失去它,从经济学角度看,使当地人既得利益受损,其他地域的人们也无法享有地质遗迹带给人们的科研与美学价值,我们的后代更无缘分享地质遗迹。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不符。
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这样才能避开“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生态主义”的矛盾,切实做到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域的人们对人类共同的资源与环境财富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代内公平,同时给下一代留下一个完整的地球,才能使后世了解“地球生命的演化史”让我们的后代和我们对地质遗迹资源享有同等权利,实现代际公平。
二、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的可能性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曾说“危机从哪里出现,克服的希望就来自哪里”我们就要从思想根源上探求解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法。
(一)历史可能性
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造成的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地质遗迹的破坏,是西方近代哲学“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及工业文明破坏自然给人类带来短期效益刺激的结果之一。但是中国古代大多数思想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一种整体主义的立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儒家、道家思想都丰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强调“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思想,主张无道无为,回归自然,明显体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睦相处的可持续思想。尤其是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更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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