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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的根源在土地产权制度

违法征地的根源在土地产权制度


钟凯


【关键词】违法征地;土地产权
【全文】
  农民的土地权益屡被侵犯在当前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现象比较普遍。
  应该说,国土部的表态多少还是让农民兄弟心头有些安慰,毕竟,上边在为他们说话了。而站在国土部的角度,他们认为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明显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于是乎便打算借助舆论以减少执法阻力,这种良苦用心当然值得称道,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认为,政府“普遍”违法征地,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根源均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但是,罪魁祸首果真就是征地制度吗?
  表面上看,在当前城乡土地的双轨制安排下,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让成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村民自建企业的除外),而必须先由政府征归国有,政府本身是利害关系人,又掌握征地和制定相关标准的权力,这种既下球场又吹哨的身份冲突似乎成了导致政府违法占地的核心所在。可是,这话只说对了一半!
  去年,广东省颁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和城市住宅建设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将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可以直接进入城市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这种做法显然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农地直接入市的禁忌。话分两面,农地直接入市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违法占地的制度漏洞堵住了,但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很容易就能找到新的寻租替代品——农地产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问题是什么叫集体所有?建国以来几乎没人说得清楚。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那个号称“管理者”的村委会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法律上既无关于所有者与管理者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也缺乏所有者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规则,在村委会受政府行政一体化的影响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村支书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整到最后,农村土地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所控制。农民作为个体缺乏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力,也就难怪各路“诸侯”能够轻易地联同地方政府“暗算”其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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