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回顾与瞻望
霍芙蓉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者说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过程中制定的,难免会被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暂且不说我国仲裁制度的实践,光是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方有望与国际接轨。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仲裁制度立法的回顾,谈谈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我国仲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拙见。
【关键词】回顾;
仲裁法;瞻望
【全文】
目前,仲裁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并得到广泛采用。为指导各国的仲裁立法,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响应。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支持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潮流,已有超过40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以《示范法》为蓝本,修改了各自的仲裁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并不一致,从而给我国的仲裁实践及司法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
一、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回顾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并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涉外仲裁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组建,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涉外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在设立之初是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仲裁制度。而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其主要以经济合同仲裁为主,使仲裁的民间性、自愿性等特点无法体现。具有太浓的行政色彩,本质上是以行政手段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是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因而仲裁制度名存实亡。
改革开放政策确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具体表现为:
第一、制定并颁布了单行的仲裁立法,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统一我国仲裁立法,以国际通行的做法仲裁,我国权力机关于1994年8月31日讨论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独立仲裁和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恢复了仲裁的本来面目。其对仲裁制度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监督、裁决的撤销与执行及涉外仲裁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独立性、民间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