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先生们,中期罗马法就是这样。在我的眼里,它是理想的。在这个法中,受伤害的是非感的要求,得到了完全的承认;同样与那些古罗马法所展示给我们的极端规定不同,它们也不同于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我将过一会儿再给出其特点。在中期罗马法中,这一倾向达到其顶峰。然而,在晚期帝国时代这种倾向减弱了;在晚期法律史的文献中对之反映出的可读到的特点为:民众的道德力量式微了,麻痹了,奴才像的是非感占据着古罗马法学家。因此,法律规范也改变了。一系列早期出现的惩罚不见了。将借贷还给债权人被以卑劣的方式予以否定,只是还钱给他。保证在某时支付的债务人,不再多支付一半。被告是否恶意地否认债务,结果完全一样。这一在我看来是后来法律中有特点的形式,在根本上表现出对债务人的同情,债权人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中被牺牲了,这是一个堕落时代的象征(“喝彩声!”持续的“喝彩声!”),一旦立法者为了不刺激债务人,出于错误的权利幻想,献出债权人的永久的、美好的权利(喝彩声!)。[1]
这导致了无信用,我不敢在此继续详说我的见解,我似乎担心,当我在此极其粗暴地对抗这一倾向时,变成了诽谤,也许我也没有这个权力(呼叫:“请!”),然而,我的见解是,我们今天也在饱受这个错误之苦(暴风雨般的喝彩声)。
那么,我的先生们,您们的喝彩声,极大地鼓舞着我此刻作最后一跃,即从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律,转向今天的法律。我对这一方面的判断,不是非常良好的;我们比优士丁尼时代退得更远。在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具有上述目的之设置;我们已没有理智,或者也许没有勇气,去应用其法律。人们认为,我可以这样说,我们今天的私法已通过了博学的过滤。学者同样不是像生活中的人们,像实践者那样去感受;对于我们近代的私法,人们指出,它被学者操控着。
在优士丁尼法律中仍存在的罗马法的那些制度,人们已简单地抛弃了。对否认的、可耻的否认的重要惩罚留在哪里呢?这些惩罚出现在我们的教学大纲里,私刑同样如此;在生活中它们不起作用。因此,今天债权人,之于他,债务的存在被用卑劣的方式否定了,所处的境地与那些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人一样。这合乎正义吗?这甚至意味着,简直是在奖励否认。在最善意的情况中,亲爱的先生什么也不支付,在最不善意的情况中,他做他原先必须应做的事情:付帐。我愿意来看看我们司法的主要弊端,看看损害之诉(“喝彩声!”)。
是的,我可能只是感到高兴,我不处在提起一个有损害之诉之中(哄堂大笑),既不作为律师,也不作为当事人按照我所知道的程序来诉讼。当我看到,整个损害之诉,用何种方式,意在使债权人失去其有利的权利(gutes Recht),我的坦率的是非感感到不满。遭受损害的倒霉蛋,无论他可能提起或不提起诉讼,他总是承担着损害(暴风雨般的喝彩声)。但这还是我们的权利不啻于无依无靠的另外一面。我自己曾处在这种感到痛苦的场境。这是一个与我的女仆有关的案子。她突然想离开,声称她已解约;但她没有解约。我不可能做什么,对此我无能为力。我向警察寻求帮助;那个女仆被询问并坦白,没有解约,但仍然不想继续干下去;最后,有人在警察局对我说:“为了利益请您起诉”(持续的哄堂大笑)。法院见?那个女仆否认,警察局是一个唯一的证人,其资格……(渐强的哄堂大笑)。我可以说,因为我已经感到所遭受的不法的痛苦,一旦人们拥有其有利的权利,且国家的制度是这个样子时(“喝彩声”),即人们用其最大的意愿不能使其权利产生作用,不能使权利得以贯彻。我对今天的法律规定进行指责,这些规定预计到,出于强烈的是非感,人们今天简直是在被强迫实施了一些卑劣的法令,我刚刚还说到它们,而置其有利的权利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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