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根据对权利的不同侵害,反应本身也是不同的,激烈或不那么激烈。终究存在一种侵害,在那里,个人能完全克服这种情感。我设想一种标的物丢失的情况,在此,我是否将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之于我不是人格的问题,在此,这是一个纯计算的问题;由于我放弃了诉讼,我并未失去我自己和我的权利。然而,当对手的个人责任与客观不法相连,就完全不同于蓄意的不法,不同于侵害我的故意。因为这种侵害不再是纯粹侵害财产,且它不再关涉利益问题,而是关涉到我的人格,当我拒绝斗争时,这同样是怯懦的表现。依我之见,在这种权利被故意侵害的情况中,进行斗争是一种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一种对集体的义务。个人显得是国家的代表来反对不法,被分配了任务,在其权限内拒绝不法。
然而,我的先生们,这仅仅关系到在此被涉及到的个人吗?公正的道德愤怒以何为依据去克服这种软弱和痛苦?这纯粹是一种习惯的个人的伤害吗?啊,不是!这是指,同时总是权利本身,权利,权利陛下被伤害、被嘲笑、被侵犯。因此,这种打击将之从首先关涉到的标的物传递到个人,从个人传递到权利。因为个人为其权利本身承担着责任,正好这个思想将用这种方式唤起冲动。我们的诗人曾多次利用这个素材,一个德国诗人克莱斯特在《米歇尔·科尔哈斯》(Michel Kohlhaas)中为我们展示了在与不法作斗争的人类——不法是我们所了解的悲惨情况之一 ——他,那个男人,与全体个人一道,败于糟糕的习惯——在我看来,败于悲惨的命运。同样,这在《威尼斯商人》中伴随着夏洛克;他想主张其权利,整个威尼斯不认同这一点;当他不能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时,他最终同样悲惨地毁灭了。
因此,我的先生们,当涉及到人的权利时,人格的敏感性,我们也能将之称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在个人那里是非常不同的,同样在不同的时代,在每个民族那里,也是不同的。我曾经常提出那个问题,即这缘何如此?如果这与民族的个人性相关,这是民族观念的差别吗?噢,不是!我的结论是,它与对财产权的不同评价相关。
财产权对每一个家族(Geschlechte),对每一个个人不是相同的重要:评价主要依赖于财产权的获得。一个必须努力与自然,与土地抗争,以保障其生存的劳动民众,会每天想起财产权的意义。之于他,财产权显得是许多劳动,许多匮乏,许多艰辛的表现。因此,不同于用相对缓和的方式去获得财产的时代,这个时代把财产(im Eigentume)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视为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对个人本身的侵犯。让我们以城市与乡村对立的现代为例。如果我们想一想城市的居民与农村的农民,即使处在同样的财产关系之中,那么,我坚信,双方将用完全不同的眼光来打量金钱。在城市,例如在维也纳,评价的方式不是取决于艰苦劳作的人们,而是取决于相对容易获得财产权的人,这一评价方式后来成为一般价格的标准。相反,在每一个人都了解的农村,赚钱是多么的艰难,因为对财产权的评价完全是另外的样子,对不是艰难劳作的人也是如此。因此,我的先生们,这也适合不同的时代。我们今天的时代变得不同于古罗马,而以另外的方式去看待财产犯罪,在古罗马,劳动,我想说,支配着惩罚,在我们这里,完全不同的观念居主导地位。
因此,对侵权的反应程度也取决于侵犯的方式,以及取决于这种再次强调的立场,取决于财产权对个人的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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