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的先生们,如果或者是因为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民众中重要的一部分人不再有勇气实现其权利,这将会有何后果呢?这将导致有勇气去实现自己使命的个人受到无限的妨碍。同样,正如其余的人退却,加给个人以不同的重负。我想将之与在战场上逃跑相提并论;当所有的人并肩战斗时,他们自身有一个支撑;一旦一个人退却,那么,留下者的任务就变得总是有危险的。实现自己的权利,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这个使命,那么,他放弃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其共同体的利益。
这样,我的先生们,您们可能会问我,为何提出这类义务,为何还促使人们实现其权利,他本来要这样做,其利益充分地决定着他,幸好利益是每一种权利的基础,且利益是足够的强大,以着手这种斗争。然而,利益是驱使我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之中的唯一动机吗?我否认。
我的先生们!当我丢失了一个价值10古尔登的东西时,我不会投入11个古尔登以重新找到那个东西。因此,假如这是一个利益问题,尽管对价值10古尔登的东西产生怀疑,我也不会花费大约100古尔登设法重新使我获得这个东西。然而,日常经验给我们展示了相反的情况,无人能比您们,我的先生们,处在更好的情形中,对此作出更好的判断。因此,我们在此发现,没有人因为一个不重要的东西接受一个诉讼,一些不理解权利观念的普通的人,把这种人称为“争执癖”(Streitsüchtigen),且不理解,这种牺牲者将如何不懈地努力且投入金钱,为挽救2至10古尔登的标的。
的确,我的先生们,简单的是非感非常好地理解,什么会发生;人们愿意获得他的权利,这种驱使着他的道德的结果是,10古尔登仅仅是外在的理由。
当这种人干脆拒绝将补偿其权利的标的这一要求时,因此我们将完全理解这一点。从司法的家长制时代的许多案件中,我知道,一个诉讼判决对他来说是累赘的懒散法官,在小额的争议标的案中,总是自掏腰包给原告提供标的物,并由此马上决断诉讼。我的先生们,我宁愿拒绝这笔金钱,我想要我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要求以什么为基础呢?它向我们提出了权利与人格相关联的问题。依我之见,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要求权利是我的工作,如同工作同样显示出的那样,我自身的一部分体现在这个标的物上;它属于我的权利的外围,它几乎是我的外展的力量,我的外展的人格,我是人格本身。
就是这样。如果构成我的权利外围中的某一部分遭受攻击,那么,中枢即人格本身会感受到,在此,权利的病理学因素便出现了:权利被侵害,这种状况使权利的真实存在完全明了。犹如某个器官的病理性疾病向医生表明了这个器官的真实意义,我的先生们,权利的侵害,向我们法律者显示了权利与人格的真实生活和真实关联。因此,这种权利如何被侵害,这种打击告诉给了人格,对此,人格对此的反映是,这是对权利的伤害,人格将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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