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出现的真理,不仅仅必须与谬误,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当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同样要求一场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为既有法即刻与无数利益结盟,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这不仅关涉到真理,还同时涉及新的法律规范反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此人们可以说: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因此,我主张: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苦地,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犹如孩子从母体出生,法正是基于这种在后面专注于自己的力量。我们不必努力就获得的法律规范,对于我们而言,没有充分的价值,只是我们奋争得到法律规范这一思想,在我们中间系上道德的纽带,这根纽带促使我们完全支持这个法律规范。
我的先生们!在此贯彻诸如法必须斗争这类思想,不是我的使命。因此我将不谈论法的形成,尽管您们允许我瞥了一眼,相反,我将谈论权利的实现,也即普通私权的实现,或者,正如我已指明的,谈论为权利而斗争。
这个斗争,我的先生们,正如它今天已存在的,从一开始就显得没有那么高的利益。让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个斗争今天的形式与民族生活中暴力斗争的形式。如果我们思考一下那种斗争,那么,它关涉到各个国家的命运,人类的命运;这里涉及到我的和你的利益;这类斗争能为我们展现何种利益呢?
当然,我认为,我的先生们,能为您们证明,由于不法,我们轻视这种斗争,这种斗争可能具有一种伦理的,甚至是一种诗样的意义。
众所周知,私权(Privatrechte)的实现纯粹是通过权利人的活动而发生。相对于在公权(öffentliche Rechte)中,权利人是国家机关,公权的实现作为义务归属于国家机关,那么,在私权中使其权利有效或放弃权利是个人的事情。然而,在抽象意义上的私法的现实性,在实现中,取决于他们的活动。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依我之见,为我们的学术极其片面地理解成:抽象意义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可能性在制定法中被给定,且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以及条件出现了。
完全如同私权,仅仅以一个抽象法律的存在为条件,真理,现实性也是如此,抽象法的统治,以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活动为条件。换句话说: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那么,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因为实现借由私权被侵害而发生。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能说,每一个人有道德的任务,共同作用于真理和一般上的法律,在其有限的范围内,每一个人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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