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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鞍本强强联合看我国的行政指导行为

  可以说鞍本的强强联合既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也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之一,这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另外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经济职能演化的过程中的第四个阶段:新市场经济理论——给付行政模式阶段的特征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干涉和弥补市场不足时,应当采取一些新的与传统强制手段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弥补以往政府干涉不足或干涉过度的缺陷,即以柔和的积极的行政管理方式来调整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而行政指导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一、行政指导的定义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性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与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其他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指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自愿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型。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强制性特征不同,它是政府主要采取说服、建议、协商、帮助等方法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利益上的诱导和道德上的引导,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导取决于其自愿性,其不必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在性质上说行政指导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法制的约束力。
  (二)合法性,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作出的。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其必然要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之一必然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行政,当然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动补充性,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管理的需求。与传统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守夜人”这一消极的角色不同,为了保证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特别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成要求政府主动采取措施以弥补单纯的法律手段的不足。
  (四)引导性,具有利益上的诱导和行为上的示范性。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法定的行为之一,在现实的生活中必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体来说,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具有诱导性和行为的示范性,例如行政机关鉴于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业绩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其“质量信得过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的称号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肯定和表扬,对消费者来说则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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