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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若干思考

  三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步骤和方法
  ① 建立国家助学基金,为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政府建立国家助学基金会,用基金会为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基金来源可以多样化,主要渠道包括(1)政府拨款,比如占20%~30%的基金本金比例;(2)筹集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比如占30%~40%的比例;(3)基金增值;(4)其他渠道。国家助学基金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除国有银行外,非国有银行也可以享受同样的贴息政策,根据贷款对象贫困程度的不同,政府贴息的比例可分为50%、25%和只担保不贴息三种水平。银行一旦没有了后顾之忧就会加大在助学贷款方面的资金投入量,从而有利于现存的银行方面发放贷款量少的问题的解决。
  ② 加强助学贷款家庭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应尽的义务
  a. 充当保证人的义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它不需要大学生向银行提供担保人或则担保物,而银行凭借对学生个人信用的绝对信任来向学生发放的贷款。是一种单方面的,单项实施的行为。银行发放贷款后没有有绝对财力和信用的人来为它发出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很大。商业银行的生存条件是以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并从中取得利润的。长期发放高度风险的贷款势必会影响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担保法中的人的担保,让大学生提供担保人,让担保人来为自己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而家庭无疑是大学生选择担保人的首要选择,应为养育和教育子女士每个家庭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而且家庭确实也是对学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b. 提供和反馈信息的义务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银行用现实的货币贷款给学生以便争取到更多的其未来客户的,但是学生毕业后的情况和信息是朝夕改变的,而银行却很难在最短的时间里掌握到这些变化的情况。贷款学生与其家庭的关系是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所以贷款学生的家庭作为与贷款学生之间最为亲密的纽带在掌握学生信息方面有着比其他方面更为可靠性和可信性。因此设定贷款学生家庭的提供和反馈信息的义务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贷款学生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其近亲属。告知的对向包括银行,学校,政府。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主体,有着知道贷款学生基本情况和信息的权利,学校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者有着向银行传达学生信息的义务,而政府作为这项活动的直接推动者和中间人,更有着传达这些信息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只要履行的主体将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银行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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