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文论及范围仅限于法院系统的司法廉洁问题。选取司法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洁为研究客体,这同社会普通民众的极为关注不无关系。
源自《晏子春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法发18号。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休谟著:《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7页。
张志铭:“从‘法官精英化’到‘法官职业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6日。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页。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著的《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和“校正的正义”。
杰瑞米Ÿ波普著:《制约腐败》,清华MPA廉政研究室译,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林喆:“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参见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下)——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6期。
刘青峰、王洪坚:“监督司法的可能性问题探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司法认定中的“法律事实”,并非等同于个案发生过程的“客观事实”,由于时空的不可逆性,法官只可能基于发现与取得的证据而努力“拼凑”个案发生时的“情景图片”,尽最大能力接近于“客观事实”。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即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这种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受到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因素的影响。
刘青峰、王洪坚:“监督司法的可能性问题探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转引自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页。
转引自刘景生:“道德与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1日。
参见丁国强:“法官的思维”,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19日。
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6日。
参见樊崇义、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
本节如下内容参考了陈卫东、韩红兴的论文“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部分内容,该文载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2辑。
限于篇幅,而且后文有诸多内容涉及,故在此不再细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法发18号。
本节参考了孙万胜的论文“建构与进化:中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路径选择”部分内容,该文载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
司法行为主要包括裁判行为和裁判以外的行为,后者即非裁判行为,它是基于法官身份关系产生的,如司法行政管理行为等。
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
参见陈卫东、韩红兴:“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2辑。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贺日开:“论对权威司法的监督”,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