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境界不是——被管理者守法意识的提高,而是——管理者守法意识的提高。一百个小民违法,也远不及一个官吏作乱。治吏远重于治民。
挟行政管理权的余威,势必造成角色混乱。例如,某位行政首长用很客气的、商量的口吻请你给他办一件个人私事,只要你脑子没进水,只要你还生活在这个现实环境中,就是再难办到,就是借你一百个胆子——你也不敢说“不”。唯一的杜绝办法就是让这位行政首长——别张嘴。尽最大可能——让握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要同时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做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情。
如果行政指导真的可以由相对人自由选择,那么当相对人说“不”的时候,行政机关一厢情愿的话语岂不成了——放屁。自取其辱到还在其次,行政指导的行为成本不就“打水漂”了吗?极端一点,如果所有的行政指导都被相对人拒绝了呢,那还要行政指导做什么呢?行政指导的目的是希望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假如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不是指强制执行力),其后果不可想象。恰如商品交易一样,我没有强制你购买我的商品的权力,但我完全可以通过不断提升自己商品质量的途径达到吸引你甚至让你主动掏钱购买的目的。无疑,提升行政指导的“质量”,是改善其接受程度的有效办法,但行政指导似乎又与商品交易交织在一起了。
行政目的的达成不应建立在具体的、个别的相对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行政目的是单方的,是不容他人更改的,是务必要实现的。否则,实现的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混合目的了。如此的话,还是让行政指导转变为——市场引导吧。
该文所建议的行政指导的方式引述如下:
“(一)业务技术指导、帮助,解答咨询,做出说明;
(二)协商,协调,斡旋,调停;
(三)劝告,劝诫,劝阻,说服;
(四)建议,意见,告知,提醒;
(五)赞同,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
(六)指导性计划、规划;
(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
(八)发布信息,公布实情;
(九)其他指导意见。”
现逐一评述如下:
(一)业务技术指导、帮助,解答咨询,做出说明;
什么样的业务技术指导、帮助?谁的业务?相对人的?还是行政机关的?二者领域相同,还是不同?会不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行政机关的——专业——就是执行法律,应该熟悉甚至精通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法律和相关事实。而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业——不是执行法律(或不是执行特定领域的法律),而是五花八门、情况各异。例如,同是从事经营活动,美容美发与餐饮行业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别有着各自的业务技术特征和规律。试问:“不知哪家行政机关应该且能够对它们进行恰当的业务技术指导、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