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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后有感

读《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指导
【全文】
  注:《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作者:莫于川
  载于:《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
  行政机关的使命本身就具有特定性,只应扮演特定的社会角色,而不能把其他人的戏全演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专属性,而不是包罗万象——大杂烩。行政行为本身可以有多种表现形态,但都是同质的。异质行为应排除在外。实现行政目的,只能使用行政手段。如果目的不能实现,就要认真反思一下:该目的是不是行政目的,该目的是不是具有行政法上的正当性,该目的是不是可以由其他主体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而不应另辟蹊径,采取什么本不该采取的行为方式。
  行政指导就犯了行政法(或行政权)的大忌——为可不为之事。显然具有明显的全能(全管)政府的后遗症的迹象。行政指导是无需之供——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一厢情愿,尽管可能出于好心(当然也可以出于歹意),因为缺乏针对性,不仅收效甚微,而且极有可能产生极大的浪费。
  行政指导的诸多特征: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皆可由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所具有,近而所替代。
  可叹:我们的非国家社会组织太稀少了、太软弱了、太微不足道了,以至于根本就没被有些人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纳入视野范围之内。
  行政指导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权源。剩下的就只有——(某个或某些自然人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了。没有法律约束的政府行为——无异于最大的公害。
  信息公开——是政府最基本的义务(可惜至今尚未法定)。可是我们还相差太远。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所谓的行政指导的价值理念的合理性。作为一种单方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行政指导。
  必须承认我们尚处在国家主导型社会之中。国家不仅是政治实体,而且是最大的经济实体。社会的前进,主要不是依赖不计其数的国民或小规模的国民集合的意志,而几乎完全操纵在国家的掌控之中。国家不仅要管政治,而且理所当然的、天经地义的要管经济。国家要去安排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真不知到底是可喜,还是可悲?答案其实也很简单,取决于国民个体的发育程度及其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所处的阶段。打开《新闻联播》看一看,不计其数的政府行为扑面而来,真不知道其中能有法律依据的到底有多少?这就是二十一世纪初叶的中国。
  计划、规划、政策、纲要等,这些抽象性的行为充斥着我们周围。既与我们毫无关系,因为其中的内容不会直接指向普通百姓。又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的命运就裹挟在这样的洪流之中。它们往往是无的放矢——没有明确的相对人。是空喊口号——仅具价值导向。因为政府可以动员全社会的所有力量——没有谁敢不听从,所以这些计划、规划、政策、纲要都可以通过其它具体的政府行为分别落到实处。而其本身只具有蓝图意义。是一种宣示性的事实行为。公众可以依此间接、辗转安排各自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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