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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与行政行为概念的重构》

读《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与行政行为概念的重构》


左明


【关键词】范式转换
【全文】
  注:《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与行政行为概念的重构》,
  作者:马明珠
  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一辑),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已经不是“仆大欺主”的问题了,而根本就是——反仆为主!
  政府从来都把自己理解为是全能的,是无所不能的,是主宰,是恩赐者,是救苦救难的观世音。可怜的是,百姓对此也——不持异议。好像这就是世道的本来面目。
  所谓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其实质就是国民及其集合体的发育、自觉、自治的过程。
  市场与计划是对称,而与国家、社会并非并列。“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化结构模式”——不知所云。恰当的表述应该是:国家、社会、公民三元化结构模式。
  公共事务并非由政府转向社会,而是某些国家事务还原为社会事务,甚至是个人事务。权力并非分散为多中心,而是回归为各种不同的——权利。公共管理不再“神圣”,甚至不再“公共”,而是逐渐转化为各自规模不等、成员数量各异的社团管理。
  请给出“公共组织”的精确内涵和本质特征,而不仅仅是一些零星的现象列举。试问:所谓的公共组织与国家和私人组织此二者——孰近?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界限何在?私行政如何规制?如果公共组织行政可以走入行政法的大门,那么为什么私行政不可以?
  说穿了,还是全能行政在作祟。公共组织依旧被视为“准政府”、“半官方”、“政府的爪牙”、“政府的延伸”、“政府的儿子”,而从来没有将其视为独立的、自主的、不受他人直接干预和支配的、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主体。所以,因为血缘的关系,公共组织行政是可以比照国家行政的,是一家人。
  其实,凡组织皆有行政。国家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组织形态,它具有在一国之内任何其他法律主体所不具有的一些特性,如:合法的暴力。基于此,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差异远大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异,国家行政也就成为极其特殊的形态。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差异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巨大。例如联想企业集团,显然不算国有企业,是纯粹的私有企业吗?比较恰当的回答:混合所有制企业。恐怕很少有人会认为它是公共组织吧,但又有谁能轻易否定它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公共属性呢。如此看来,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之间的血缘关系到更为亲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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