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的审批,毫无疑问——权在立法机关。政府无权自主决定国有、公有财产的流转问题,只有在立法机关决策之后,负有执行之责。
至于“政策性价格垄断”问题,与上述几个问题有相似之处,均是体制问题,远不是什么诉权或司法审查可以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模式并未明示原告与诉讼无利害关系。原告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诉讼——是无法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诉讼本身就是利益之争,所争利益不能没有明确的归属。不拥有且不能处分相关利益之人——不可能是原告。个人只能代表私益,而不可能代表公益。试问:一个人能够主张自己所不能代表的利益吗?其他人会同意、认可吗?一个人能够驾驭得了他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吗?国家为什么可能会让普通公民去担此重任?国家人道吗?国家尽责了吗?这样的设计不仅存在合理缺陷,而且必定存在可行缺陷。试想,关乎自身利益的现行行政诉讼尚且——门可罗雀,至于无利害之诉就——更可想而知了。
行政公诉解决的只是无人起诉的问题,而并不涉及举证责任问题。公诉机关的强大,并不体现在举证能力方面。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为(或不为),理应由其——自证合法。因此并不加重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投诉——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为甚?何谓“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如果所涉争议与行政机关无关(如权属之争),倒也还说得过去。如果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穷尽又有何益?
请问: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政府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谁是被告?谁是被处罚人?罚政府吗?真是有趣,政府可以被处罚吗?恐怕流入国库的罚金恰恰是来源于国库吧?以此为例,有针对性吗?
凡是有过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预缴给法院的诉讼费,只占整个诉讼成本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即使国家对法院的诉讼费可减、可缓甚至可免,其余部分呢?该文作者给报销吗?败诉了呢?恐怕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吧(从现有的行政诉讼结果推测)?恐怕只有“大款”才负担得起这样的公益诉讼吧?恐怕大款未见得愿意吧?
滥用诉权的前提——从中获益、或使他人受损。试问:无利害之诉可能有此基础吗?多虑了吧?试问:在普通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否应享有反诉权?真是太为行政机关着想,太为行政机关张目了吧。
很明显,行政公诉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出路。
民事公诉又当如何呢?
2006.9.23.于幸福艺居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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