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全文】
注:《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作者:代刃
载于:《
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一辑),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公益诉讼的关键——公益。谁能代表公益?普通的个人或组织吗?所谓的“具有责任心的纳税人、选举人” 吗?显然很荒唐。
利害关系——原告适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利害关系——便一定没有原告资格。无利害——便很难说——有责任。我们不能把诉讼建立在若有若无、若即若离、模模糊糊、捉摸不定的责任关系之上。
“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与行政公诉——毫不相干。
“人人都有参与权的行政公益诉讼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梦人呓语。
私权制约公权——值得推敲。精确的表述应是:私权借助于一种公权去制约另一种公权。弱小的私权根本无法匹敌强大的公权。
请问:“借助私人检察官的力量来补充行政力量的不足”,此二者之间到底是辅助配合关系,还是矛盾对立关系?
试问:“任何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一方”,其中的“有人”是指行政机关吗?行政机关到底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这与行政公益诉讼——到底何干?
“公益行政诉讼的提起,不以实质的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请问:若是具体行政行为,无损害何来诉因?无损害何谓“成熟”?对于违法行为——能够防患于未然吗?
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可诉,那么,人皆可诉之。只要是该抽象行政行为管辖约束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即可。因为他们都有利害关系。这与公益诉讼——无涉。
很显然,日本的民众诉讼与此处所谈的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多少关系。
该文所谓的法国的越权之诉就更是标准的——利害之诉。
请问:国有资产流失是谁造成的?是行政机关吗?常识告诉我们,真正侵吞国有资产的是——具体的个人或小集体,而不是成建制的行政机关,至少主要不是。不过相应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难辞其咎。
请问:环境污染和破坏是谁造成的?是行政机关吗?该文自己也说是——一些企业。同样,行政机关只负监管职责。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果已经构成犯罪,那真是莫大的嘲讽——已经建立的刑事公诉制度——是干什么吃的?由此观之,不遗余力试图建立的行政公诉制度很可能也只是——看上去很美。
请问:不合理开发土地谁造成的?是行政机关吗?很显然是开发企业。拖延开发以至于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受到损失的就更不是公益,而是开发企业的私益。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失误”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慷国家之慨,用税收作为学费——已经成为“惯例”。决策,从实质上已经超越了行政的界限,已经不是在执行规则了,而是在创制规则。我们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政府,在行使着太多的决策权。而各级立法机关——却不见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