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探讨》后有感

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探讨》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全文】
  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余晓梅
  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一辑),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民事争议的缘起可能是一个在先的行政确权行为(但不必然),进而试图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这一纠纷。很显然,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与在先的行政确权行为(行政确认)是两回事。因此,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不可能因同一行政行为所引起。
  何谓附带?应有主、从。如何区分主、从?应以何为终极目的为准,还是应以何为前置条件为准?若依前者,那么这世上将没有一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所有的行政争议都是以民事争议为归宿。若依后者,那么这世上将没有一个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因为所有的行政争议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出发点。其实,何为标准并不重要,只要统一即可。
  其实,法院内部的不同审判庭的区分很像医院内部的科室的划分,通常是有效的,是易于“对号入座”的。但遇到疑难杂症时,这种区分就可能成为障碍了,成为相互推诿的正当理由了。至高的原则是:治病救人。应该先行收治,再通力合作。专业化分工不应成为回避边缘化问题的借口。
  名分之争是徒劳的,也是无益的。关键是要妥善解决社会中实际发生的客观纠纷。就是这么简单的两条原则:1、不同性质的纠纷理应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审理;2、先决条件理应先行解决。
  病人不总是只患有一种疾病。但是病人有根据自身意愿(和、或能力)选择一次解决还是分次解决的权利。关键是医院要具备一揽子综合解决各种疾病的条件和能力。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别提起不是反复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别提起是当事人的天然权利,法院无权强制合并审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的法院内部的混乱(如该文所述:“发生偏差,混淆责任。”)是不应成立的,更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理由。面对不同的当事人的选择,整齐划一的统一审理方式不仅是机械的,也是无理的。殊途同归——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一条大路通罗马。
  对该文所举治安案例分析如下:
  甲将乙打伤。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行政处罚,并裁决甲对乙进行损害赔偿。我们姑且不去深究公安机关是否具有赔偿裁决权,那么,此处出现了两个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裁决。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政裁决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表现形式。裁决行为是民事争议的原因,而不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连接点”。此时,该文有如下表述:“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法规,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居然是“行政行为”,想必一定是“笔误”。之后,该文着力论述裁决附带于处罚,处于次要地位。不知何意?设想,若甲和、或乙对处罚不服,将只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若甲和、或乙对裁决不服,将是一个标准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若对处罚与裁决均不服,将是一个行政诉讼加一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无论哪种情况都看不出,这其中为何要论述处罚与裁决之间的相互关系。另需说明,行政裁决所解决的通常只是民事争议,而不包括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就不被包含在行政裁决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