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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后有感

再读《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模式
【全文】
  注:《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
  作者:崔卓兰 蔡立东
  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行政权的内容,是不为行政所左右的,而是由决定行政命运的立法所安排的。不管压制型也好,回应型也罢,问题的根源出在立法身上。
  行政行为贯彻的是什么?是行政主体的意志吗?大错特错!显然是——立法者的意志。从这一错误的前提出发,结果可想而知。
  管理是行政的——天然使命,强制是管理的——必然手段。强制——管理——行政——同在!如影随形、同义反复。这就是行政的——本性,这就是行政的——价值,这就是行政的——存在理由。管理和强制——都是中性词。管理的是——秩序,强制的是——措施。如果说有剥夺的话,那么对象也只能是——非法利益。我们只能——讴歌——这样的剥夺。
  鼠药是用来毒鼠的,但也有可能被坏人用来毒人。鼠药——本无过,有问题的是用鼠药干坏事的人。发泄怨气,请不要找错了对象。
  行政的目标——是单一还是复合,当然也是操控于立法者的手中。
  权力本位,强调的是主导社会的基础性因素是——权力,其实质是——强力是支配资源的依据。与之对应的是权利本位。权力本位显然不限于行政权,其成因也不是来自于行政领域,而是人类的智能发育还不及体能发育(君子动口不动手,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所必然对应的发展阶段的产物。
  行政权如果不具有绝对的单项支配权威,那才是天大的笑话呢。没有强制便没有权力。
  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相对方的非法利益——不仅无足轻重,还要依法剥夺。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受损,要么是恶法造成的,要么是恶人(违法的公务员)造成的。面对此种情形,相对方都不具有直接的抗衡手段,而必须借助于外部的制度化途径。
  “行政主体倾向于无节制的使用强制”,注意,在这里,出问题的不是——强制,而是——行政主体(无节制)。此二者切切不可混为一谈!!!
  无强制即无行政。不需强制或潜在强制实现的目标——就不是行政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方式所替代实现。
  相对方当然可以对强制进行质疑和反驳,而且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因此,我们不应惧怕这样的强制。但殊为遗憾和不无讽刺的是,如果还有那么几个(一定是吃了雄心豹子胆,不知天高地厚)不惧怕行政主体的相对人的话,我们的社会还不曾出现(哪怕一个也好)不惧怕行政主体的——法院和法官。
   “被奉若神明且被赋予绝对的支配力”的,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而是立法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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