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立法程序
【全文】
注:《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
作者:孙 潮 徐向华
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民主的本质——多数统治。其结果是——与多数人不一致的少数人的利益被“牺牲”。妥协——只有在势均力敌的情形下——才会出现。如果差异悬殊,妥协是无从谈起的。
政治,必定与“强”、“暴”联系在一起。没有“强”、“暴”,便没有政治。区别只是,掌握“强权”、“暴政”的是多数,还是少数罢了。西服革履、文质彬彬,甚至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都不能改变政治的“强”、“暴”的本性。
民主——并不必然代表——善。还是作为——中性——把握比较好。
供需失衡——导致矛盾。力量悬殊的主体矛盾,以强者“碾碎”弱者为结果。势均力敌,就需要各自——自我克制,以妥协为结果。
民主的目的绝不是——寻求集体智慧以克服有限理性,而只是利益表达进而进行利益取舍的工具。民主——不产生——智慧。
尊重少数——纯粹是——冠冕堂皇的假象。尊重的是——形式,否定的是——实质。尊重的是——程序,否定的是——实体。少数拥有——否决权,除非——全体通过制。全体通过制——不是民主,而是——少数专制——的另一种表达。
《美国国会议事规则》——一定是一部不错的——工作手册。
结果,是没有人可以预测的;但程序,却是可以——预设的。判断结果的好坏是困难的;评价对程序的遵守与否——相当容易。
草案是谁提出的?这一点——无须限制——尽人皆可。谁来审议和通过——当然由民意代表垄断。此二者——可以分离。草案是理性和技术的体现,而审议则是利益和意志的取舍。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取向。起草法案——主要应是专家(法律专家+相关领域的专家)的事情。民意代表来自社会各界,背景各异,但应能理解政治,并能驾驭政治,也可产生立法动议(激情和冲动往往来自于——动议者)。没有这样的社会分工,立法只能算是处在——幼稚期。
“如何开会”?这恐怕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至今仍未解决的难题。我们的程序意识——太薄弱。习惯于——一言堂,而不善于——群英会。程序的外在形式是容易借鉴的,程序的内在精神是需要——长期磨练的。每当坐于高堂之上的首长“语重心长”的说:“大家畅所欲言嘛。”之时,要么一片赞扬,要么鸦雀无声。你想说吗?你会说吗?你敢说吗?程序不是万能的。
没有独立品格、自主意识的代表只能是——傀儡。不要说公民,就是我们的代表自身所享有的真正的“参政权”也是——少得可怜。
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已经殊为遗憾,更可悲的是,我们的代表也不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实际上行使的只是——被动的表决权(通常仅限于——同意权,甚至会让人误认为是在“尽义务”——同意——就是圆满、出色的完成了任务。)。“渺小”的个体代表本身——似乎不再需要什么其他权利了。接受现成(他人的作品)与创造未来(自己亲历亲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特别是不能有效(甚至高效)行使——否决权时,代表们的主人地位——令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