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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后有感

读《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平衡论
【全文】
  注:《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
  作者:罗豪才、沈 岿
  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不是用来谋取自身利益的,而是用来实现公民权利的,行政权的本质就是——义务。行政机关相对于国民而言,就是——恒定的义务主体。
  积极性,是行政的本质,在秩序行政方面表现得很充分。
  行政的强制力、支配力,只能是过程意义、手段意义而言,绝不应成为终极意义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者。
  行政规划,目的是什么?当然是要实现规划。请问:规划的相对人是谁?是不特定的全社会吗?也许是。但说穿了,规划就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支配,被规划所支配的主体是需要一定当量的。这其中大致有两类:1、社会主体。在权力社会的背景下,权力者的任何意思表示均应也只能被理解为是——命令;2、行政机关。那可是一家人,孝子贤孙——可是传统。行政规划的本质:行政权是国家的主导力量,国家的推进主要依靠行政权。原因很简单:其他社会力量根本就不发育,所以只能处在“任人摆布”的境地。真是无巧不成书,2006年9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则郑州市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到国务院严惩的新闻。看来,国务院真是不给该文作者面子呀(时隔十年之后)。
  行政指导,行政是“老大”,最有资格、最有权威教别人如何去做。中国也最讲——师道尊严, 听了老师说过的话,学生是知道如何去做的。行政指导在现实国情下,只能被误解、误导、误用。
  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宏观调控(利率、税收),原本就是秩序行政项下之内容,具有典型的强制力。
  现如今,真正的行政的“己任”——执行法律,已经“落魄”至基层机关和办事人员。“上流”机关,特别是各级首长——是不屑于此的,他(它)们热衷于制定规则、建立功勋、名垂青史。一不小心,就把自己和上帝混淆了,总是想“全方全位”——为人民服务。救世情结——着实“可爱”。鉴于他(它)们权高位重,行政的确已经——变味了。不是和以前比(若是自我进行纵向比较,就只能山呼万岁了),而是和行政的应有样态去比。
  看来,在我国,公民权利是逐渐被发现、被承认、被保护而累积形成的。一言以蔽之——法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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