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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后有感

  如果,公职人员被认为是——全民公敌、头号公害,真不知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承揽此项业务?
  看来,国家赔偿是一个——假命题。只有当国家成为国民的异己力量之时,该命题才能成立。国家赔偿的发展史就是两种力量(国家与国民)的较量史。
  真正的国家赔偿,是不存在的。惹祸的是公职人员,赔偿的自应还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理应成为国家的“监护人”,而国家却不是公职人员的——监护人,无须代人受过。在公职人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对不足部分的支付,其实质是——社会保障,而与赔偿——无涉。
  以下的讨论,只是“就事论事”、“就理说理”——在现有的理论框架内。
  概言之,现行的赔偿法——几近——不赔法。
  所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其实就是给国家寻找一个“替罪羔羊”——避免国家成为诉讼之被告。国家逃脱的只是“罪名”,而不可能逃脱“罪责”——赔偿款必然来源于——国库。与民事赔偿的“谁侵权,谁赔偿”——根本就是一致的。在这个世界上,谁能相信“谁侵权,谁不赔”呢?前文已经分析过了,民主国家(机关)——不会侵权,侵权的只能是——公职人员。所以国家赔偿的实质就是——替人受过——冤大头。
  “国家赔偿有限原则”(即非全面赔偿)——荒唐至极。立法机关免责,其实质是,立法机关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无侵权必无责任。所以“免责”本身就是不恰当的。“有侵害必有救济”——是不折不扣的假命题,因为造成侵害的原因太复杂了(有天灾,也有人祸,更有咎由自取等等、等等),民事赔偿领域亦然。所谓的全面赔偿原则与此并不矛盾,也须具备构成要件方才赔偿。在此只是针对不恰当的免责事项而言。
  其实,赔偿的最高“境界”就是——恢复原状,让受害人以为侵害从来就未曾发生过。赔偿法所硬性规定的赔偿方式之顺序,明显有悖这一原则。
  此外,人为的限制赔偿的标准和最高额度,简直就是——“霸王承诺”。仅仅具有象征意义的现行赔偿法,只是让人——望梅止渴。
  通过诉讼向法院索赔,无异于——与虎谋皮。看来需要设立单独的理赔机构,而不是现行的法院内部的赔偿委员会。
  “血泪斑斑”的违法行政行为,无一不是由违法的公职人员亲自策划并完成的。而真正承担责任的却是不会说话的、“傻了吧叽”的国家。是制度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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