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民有意识的集合构成的组织,不仅是民主制度的参与者,而且注定会成为真正民主的奠基者。零散的个体公民,将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
代表的自身利益问题。不错,凡人皆有自身利益。但是,在议会中议决的事项怎么会涉及某个代表的个别利益呢?这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除非弹劾、罢免该代表。很难想象,某一个代表会制定一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或作出一个决议)。多数表决制就决定了个人私欲是无法在议会中实现的。除非有过半数(一般法律事项而非
宪法事项)的代表有着相同或近似的私欲。其实,如果是多数代表有问题的话,就已经由个人品质问题转化为群体品质问题了,就注定这样国家的民主体制是虚假的。代表们获得的授权已经异化为小集团利益,这是由该国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并非代议制出了问题,这种缺陷是需另文讨论的。
政党利益问题。政党的成员在理论上永远不应和全体国民重合,否则就无需政党了。政党是组织化了的公民集合体。通常,它只代表自己成员的利益。政党现象的存在,就表明社会的分化与分层的客观存在。没有谁能以主观意志抹杀这种差异,但差异是一个变量,是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的。政党利益与全体国民利益的差异,不是政党制度的过错,更不是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所在。
少数利益问题。这里的少数无疑是弱者,否则不存在需要格外关照的问题。少数是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只能借助于多数的力量。如要合法的获得解决,就一定要得到多数的理解和认同。尽管很难,但还是只能依靠现有的代议制民主。除非暴动,但暴动的结果只能是——自取灭亡。
监督行政机关的问题。这已经超出了民主的范围。议会大可不必事必躬亲,完全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调动相应主体的积极性去完成。公众的直接参与,完全可行。
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的理由荒唐至极。授权的本质是推卸责任,是消极渎职,是滥用权力。人非圣贤,孰能全会。对具体问题的不熟悉、不掌握本属正常。让代表们从头去学,不理智、不可能。完全可以借助于外部资源,但外部资源只能起到辅助、支持的作用,而不是替代。专家、学者是立法的被咨询者,甚至是负有特定使命的工作者,而绝不是立法者本身。行政立法根本就是置基本法理于不顾的——一意孤行。这是代议制出现的最大问题,是对代议制的歪曲,但并非其自身缺陷。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相对人是如何参与的?参与了什么?如果是参与了行政纠纷,那么请问:有——没有相对人参与的——行政纠纷吗?如果是参与了行政权的行使,相对人自己承认吗?这话有人相信吗?前一种是——历来如此,后一种是——从未发生。所以,所谓的参与根本就不存在。至于维权问题,请注意,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例如税收或处罚),任何一方手中“兵器”(来源于法律)的增加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行政主体手中掌握的是“力量”,相对人手中掌握的是“道理”(即权利)。让道理阻止力量的前行——相当困难。只有寄希望于另一种更大的力量(司法权)。
难道有助于理解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也成为参与的收益?试问:百姓认为这是民主的体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