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公众参与
【全文】
注:《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
作者:姜明安
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参与制民主是代表制民主的补充”。此言差矣。不参与何来民主?只是参与的方式不同罢了。代表制只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表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说法——可以成立。
“执行的参与”,实在不妥。试问,所有公民都需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义务,那么是否所有公民就都是法律的执行者?那么还有不参与执行的人吗?这样的参与有什么民主的价值吗?只有决策的参与(直接或间接)才是真正的参与,才是真正的民主。
民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其本质是——国民作主,其方式是——民选代表合议决定(主要是通过制定规则)国家之命运。民主是议会的价值取向,但不是行政和司法的价值取向。公民出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或法官——并非民主的实现方式,因为这样的岗位与决策无关。他们参与的仅仅是——执行或适用法律。只有能创制或改变规则的人,才是决策者。只有决策才会涉及民主问题。
群众运动与民主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了。群众运动是由极少数人操控下的社会动员,通常表现为混乱、动荡,是在集体无意识状态下的盲动。群众运动其实是民主的——天敌。
不关乎决策、规则的参与与民主无关。例如,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只关系到被处罚人自身的个体利益,只涉及公正的问题,而根本无民主可言。
立法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全民讨论等虽涉及民主,但却是非规范化的,是难以操作的,是成本高昂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总而言之——形同虚设。调查研究就更是立法者自身的行为,是一种工作方式,其本身与民主无关。
环境影响评价是具体的工作事务,应当公正、合理,无民主可言,充其量可以作为决策的参考。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应予考虑”上面,进行明确的答复并说明理由——至少是一种进步。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的征求意见,其主体、内容均与所要讨论的民主话题——相去甚远了。
通过揭发、检举等方式对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也与民主无关。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也是存在的,有时候皇上还会重奖举报人。
居民或村民自治,无疑是标准的民主问题,但是又游离于国家民主的范围之外了。任何社会组织均存在民主治理的问题,但需另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