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行政法学界经常论及的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并不具备命令政府行为者服从的规制效力,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那么,还是井水不犯河水,你说你的话,他做他的事——互不相干为好。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居然“天外飞仙”,法官用学者的理论(空洞的原则)战胜了学校的惯例(现实的效力),岂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认同,不能简单成为沾沾自喜的理由,关键要看——什么人——认同。正所谓:宁要内行一句好,不要外行齐喝彩。
千疮百孔的公听制度,其缺陷是先天的,不是救药可以解决的。不是如何修补的问题,而是存与废的问题。公听根本承载不了公众期待的——价值。
对于感性人(几乎就是每个人),面对于己不利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更恰当的表述是:都是难以接受的。对于理性人(很难说清有多少),可能相反。但前提是:理性人的理性可以战胜自己的感性。
可接受性,让一个相对清晰的问题(合法性)模糊化了,甚至已经——偷换概念了。
以纳粹为理由质疑甚至否定该文在“法律实证主义”标签下所反映的对于法的理解的理论体系,实属典型的——以偏概全。什么是“恶法”?也许不难辨别。但问题的关键是:谁是质疑者?谁又是否定者?恐怕只能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局外人吧。在一国之内,还有谁能比立法者的地位更高呢?即使是强奸民意,你又能奈我何?丑恶不等值于——该死,难道这个世界上丑恶而又绵延不绝的事物——还太少吗?
法,是世上至真、至善、至美的事物吗?请先回答这个问题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足以澄清某些“千古难题”了。
与其说
宪法是母法,倒不如说人们有意识的将其——神化了。其实,
宪法就是——基本法、概括法、原则法。
宪法也是法,在这一点上,与其他法无异。在典型性的成文法国家,
宪法的制定者无需神化,就是国民的代言人,就是普通法的制定者。只是程序可以“繁琐”一些。
宪法所体现的不是——终极真理,也不会一成不变。
宪法的统领作用,是因为需要一个具有统领作用的法。恰如:头羊,也是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