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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因开放、反思而合法》后有感

读《因开放、反思而合法》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合法
【全文】
  注:《因开放、反思而合法》,
  作者:沈 岿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近年来,“爆破式的追问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有点言过其实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消费者爆破式的追问经营者行为的合法性——比较恰当。百姓对官府,用“敢怒而不敢言”来形容,可能更恰当吧?君不见,年均十万(近似值)件的行政诉讼受案数量,和民事诉讼受案数量(每年可达几百万件)进行比较也许不太恰当,只是遗憾没有人统计过全国年均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到底有多少?恐怕以天文数字计——并不为过吧?更不知:这其中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不服的又有几多?这个“无解”又令人好奇的数值与起诉的案件数量的比例关系,才是真正回答我和该文作者观点分歧的——强有力的证据。
  其实真正敢于并善于和政府“叫板”的远远不是普通百姓,这一阶段推动行政法制发展的历史功绩可能也不能归于百姓,而是社会的强势主体:少数“觉醒”而又居于高位的官吏、权威专家和学者,当然还会有媒体的参与。这是“人治”社会的必然写照。
  人大与法院,和政府(仅指行政机关)比起来,真可谓:小巫见大巫。当然,全面审视甚至追问国家各种公权力,方向感很好。
  合法性,是不适用于制定法律规则之人的。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之下,议会不能为非!议会不会错,也不可能错。议会的对——是对,错——也是对。前提是,议员们忠实的体现民意。议会的意志本身——就是假定正确而且是唯一正确的。在立法的问题上,是不存在另外的是非标准的。真正的理性(自然包含该文所谓的法律原则)是存在的,但是有可能与民意不符。民意压倒一切,理性只能低头。但是理性可以通过春风化雨的方式渗入民意,直至改变民意。但是这种改变——与违法无关,与责任无关。弹劾、罢免制,是用来对付议员而不是议会全体的。复决制,是推翻议会立法的唯一合法途径,但是离我们太过遥远了。法律,是没有上下级别之分的,充其量可以有适用地域大小之别。同样,议会也是没有上下级别的,更不存在命令服从关系。例如:河北省人大的立法的对与错,是由河北省全体省民来判断的,而不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没有这个权力。在承认地方立法的前提下,中国所谓的“法律位阶说”实在是——荒唐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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